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2011年第四批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执照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1]1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2011年第四批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执照的复函
(国核安函[2011]137号)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关于彭旦等17人申请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的函》(科工函[2011]45号)收悉。经审核,现将核准颁发执照事项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你局的审查意见,我局对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执照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彭旦等16人具备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现批准颁发执照(批准颁发执照的操纵人员名单、执照号和有效期见附件)。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