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
(阜政秘〔20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节约资源,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根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皖政办〔2008〕9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我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阜城城市规划区内(含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自2010年1月1日起,禁止在框架结构建筑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自2011年1月1日起,禁止在各类建筑工程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
二、界首、颍上、阜南、临泉、太和等5县市城市规划区内,自2010年1月1日起,禁止在各类建筑工程中使用实心粘土砖;自2011年1月1日起,禁止在框架结构建筑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自2012年1月1日起,禁止在各类建筑工程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
三、凡在本通知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设计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图纸审查、不予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原设计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尚未开工建设或未进行墙体砌筑的,要及时进行设计变更,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四、加强对粘土砖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09〕75号)要求,认真做好粘土砖瓦生产企业整顿治理工作,关闭证照不全、违法生产的粘土砖企业,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生产工艺技术落后、高耗能的粘土砖生产企业,压缩粘土砖产能。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类墙体材料生产项目供地,不得为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项目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加强对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指导,制定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工作目标和措施,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重点查处违法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行为,把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促进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落到实处。
六、建设单位在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中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粘土类墙体材料的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七、各级财政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扶持力度,确保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扶持工艺先进、技术含量高、符合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项目,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