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浙江分公司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1〕1461号)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请示》(泰保字〔2011〕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二、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三、分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向浙江保监局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