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2011)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发改[2011]14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1〕1455号)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渤财发〔2011〕184号)及补充材料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1年6月27日和7月27日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2011年6月2日公司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份结构表如下所示:

股东名称

股本总额

(万元)

占注册资本(%)

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2000.00

20.00%

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

22000.00

20.00%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2000.00

20.00%

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

22000.00

20.00%

天津联津投资有限公司

11000.00

10.00%

津联集团(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1000.00

10.00%

合计

110000.00

100%


二、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董事候选人和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股东按照其在公司所持的股份比例提出,每足5000万股可提名一人成为董事(或监事)。

各股东均同意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权提名2名董事,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提名1名董事和1名监事,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提名1名董事和1名监事,天津联津投资有限公司、津联集团(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提名2名董事,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有权提名1名董事和1名监事。独立董事通过下列方式提名:(1)单独或者联合持有保险公司百分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名,但每一股东只能提名一名独立董事;(2)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3)监事会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2名独立董事。

如果股东各方在公司中持有的股权发生变化,各方应根据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调整其有权提名的董事/监事人数,以反映各方在股权变化后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各方应促使做出相应的董事/监事的委任或辞职。

三、第八十六条第十款:决定和批准公司提供的担保,本条所指的担保主要指公司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行为,包括诉讼中的担保和海事担保,为他人债务向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属于禁止担保范畴。

四、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公司如发生诉讼担保,应当在财务报告中进行说明、披露,评估偿付能力时应当按照监管规定予以扣除。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