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财会[2011]143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保监财会〔2011〕1436号)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资本保证金存款处置的请示》(光保字〔2011〕19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将原存放于中国银行北京昌平支行的3亿元人民币资本保证金存款,转存至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昌平区支行营业部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白云山支行,存款金额均为1亿元人民币,其余1亿元人民币在原存放银行续存。

请你公司在资本保证金存款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和背书后的存单复印件报我会。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