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0年)
此次专项整治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工商局牵头,商务厅、公安厅、监察厅、文化厅、省物价局等部门联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规范整治,使以拍卖企业为主体的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自律意识得到较大提升,拍卖活动的开展进一步规范、有序。
(二)通过查处少数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拍卖违法案件,以点带面,力促拍卖市场健康、正常发展。
(三)通过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各职能部门拍卖市场的监管水平,建立拍卖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三、时间安排及阶段工作重点
(一)第一阶段(2010年6月1日-6月30日):宣传发动和自查阶段。
该阶段各职能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宣传教育,建立拍卖企业档案资料,为拍卖专项整治工作做好充分准备。各级工商机关和商务部门要对本区域内拍卖企业的审批和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完善的拍卖企业档案,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拍卖师名单等基本情况。通过新闻媒体、拍卖企业座谈会、走访指导等多种形式向拍卖企业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拍卖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倡导规范经营、诚信拍卖,进一步提升以拍卖企业为主体的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自律意识。对在拍卖监管中发现的拍卖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恰当形式予以通报,警示拍卖企业重视信誉,依法开展拍卖经营活动。通过各种措施让社会各界了解、重视拍卖法、拍卖活动,支持各职能部门的拍卖监管工作,为规范整治、加强监管营造良好氛围。各拍卖企业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整治重点,结合企业实际,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拍卖市场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进行自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在此基础上提出整改的具体意见并抓紧完善拍卖档案管理、统计信息报送、企业内部管理等制度,形成自查情况于6月3日前报所在地工商局和商务局。
(二)第二阶段(2010年7月1日-8月31日):专项整治阶段。
1.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夯实拍卖专项整治的工作基础。加强拍卖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主要从规范拍卖公告、拍卖标的展示开始,通过拍卖备案、现场监管、处理举报投诉等手段跟踪拍卖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拍卖活动依法、有序开展。一是规范拍卖公告和拍卖标的展示,拍卖公告的内容、拍卖公告时间、拍卖公告方式、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和方式要符合拍卖法律制度的规定,维护拍卖公开原则。二是对所在地拍卖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方式:查历史资料、查统计报表、查拍卖公告、查成交确认书,检查企业的相关制度及人员资质等情况。三是加强拍卖备案工作,确保拍卖备案资料和内容符合要求,杜绝不办理拍卖备案、拍前办理备案拍后不办理备案、拖延办理拍卖备案等不依法办理拍卖备案的行为。四是加强拍卖现场监管。拍卖现场监管要突出重点、依法监管。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有举报投诉的拍卖活动、参与人数众多的拍卖活动、大宗国有资产拍卖活动、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拍卖活动、其他有违法嫌疑的拍卖活动。必要时工商、商务、公安、监察等部门可联合对拍卖现场进行监拍。对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依照各部门的拍卖监管职责及时纠正,对拍卖现场中出现的民事争议或者属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应予以恰当指导、处理,确保实施现场监管不干扰拍卖活动的正常进行。
2.加大拍卖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力促拍卖市场健康、正常发展。各级、各部门要下大力气查处拍卖市场违法行为,对未经审批登记擅自开展拍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要从拍卖公告、拍卖标的展示、拍卖备案等方面的浅层次违法行为入手,充分利用拍卖备案、拍卖现场监管、社会举报投诉等提供的信息,结合查处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对拍卖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纪的,监察部门要及时介入查处。专项整治行动要力争查处一批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拍卖违法案件,通过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力促拍卖市场健康、正常发展。
3.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清理和纠正相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发布拍卖公告(广告)、竞价公告、拍卖信息、竞价信息,违法举办拍卖活动的行为;查处拍卖企业违法拍卖行为,包括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不经拍卖程序处分拍卖标的;违规发布拍卖公告,诱导或阻扰竟买人参与竟争;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竟买人身份参与本公司组织的拍卖会并举牌应价;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本公司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故意隐满拍卖标的的真伪或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与竟买人恶意串通,给委托人或买受人造成损害的;在自己的拍卖活动中,采取恶意抬价或压价的方式给其他竟买人或受买人造成损失的;采取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等不正当行为的;拍卖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出租、转让拍卖经营权的;雇用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者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或雇用未与拍卖企业签订聘用合同的拍卖师主持活动的;擅自到异地挂牌或未经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开展拍卖活动不依法到工商机关办理备案的;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拍卖违法行为。
(三)第三阶段(2010年9月1-9月30日):总结阶段。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此次拍卖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拍卖监管经验,使拍卖监管水平得到实质性提升,拍卖监管工作的盲点得到有效弥补、弱点得到明显改进、难点得到有力克服,拍卖监管工作机制得以进一步完善,规范整治工作成果得以巩固,实现日常监管和长效监管的统一。
省级各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到有关市(州)对拍卖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抽查问题突出、各方反映较多的企业。检查组采取走访调查、召开片区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相关政府部门、机构和拍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省工商局、商务厅等相关部门将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加强行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专报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拍卖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领导,结合本地拍卖监管工作情况,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职责、人员、时间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收到实效。前期工作主要以宣传学习为主,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要贯穿到专项工作的全过程,后期要注重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并建立起拍卖市场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
(二)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各市(州)工商、商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清理整治中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研究处理。属于企业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要督促其加强企业文化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并监督整改,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属于企业违法违规经营方面的问题,要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引导企业依法守法经营;属于拍卖行业建设方面的问题,要督促相关拍卖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增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协调、自我发展的能力,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强协调,及时上报整治情况。拍卖活动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法院、国资委、国土资源、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利条件。对于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问题,要及时转告、妥善处理。对于拍卖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监察部门要予以调查处理,重大或疑难案件要依照行政执法程序的相关要求及时上报上级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日常信息统计工作,按月度报送整治工作情况,在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向省工商局、商务厅提交专门工作总结。联系电话(传真):省工商局 028-86619342省商务厅 028-8322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