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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颁发部门】 青岛市商务局

【发文字号】 青商字[2010]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青商字〔2010〕48号)


各区(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商务部《关于做好2010年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药品流通市场体系。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性质特殊、覆盖面广、责任重大,但基础薄弱,各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尽快明确责任科室和具体工作人员,按照部、省确定的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迅速开展工作。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合作,切实做好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

二、加快发展,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

要按照扶优扶强,提高行业集中度和流通效率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积极稳妥推进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和换股并购,发展现代物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指导有规模、有实力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实行标准化统一配送,提高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在培育大企业的同时,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要充分发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现有流通网络资源的作用,完善农村和偏远地区的“放心药”供应网络。

三、统筹规划,为药店设立审批提供必要的依据

根据商务部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工作部署,结合青岛实际,年内制定出台我市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药品流通行业规划纳入商业网点规划中,指导优化网点布局。在药店规划布局方面,要体现商业网点设置的基本规律和便民利民、方便购药,适度竞争,有序发展的原则。一是在商业街各业态中,药店网点总数设置不超过8%,对市内现有药店已超量布局的,今后慎重增设,逐步减少。二是对城市其他城建区根据人口密度合理布局,以社区为基本单位,在5-8分钟生活圈的范围,围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个社区设置2-3家药店。三是对纳入小城镇建设的中心乡镇驻地,一般掌握在10家左右,布局参照城建区设置。四是一般乡镇所在地设5家左右,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设1家药店。

四、树立典型,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建设,对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至关重要,一是要将药品流通行业纳入商务信用建设范围,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力度,利用好每年一度的“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引导药品经营企业增强诚信意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能够落实执行到位。二是要推动药品流通行业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按照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制度健全、诚恳规范服务、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和舆论监督等六个方面的创建要求,组织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整改、提高,年内认定一批诚实守信经营示范企业,促进药品流通行业诚信经营,守法自律。三是要加强对行业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将各种执法检查活动中查处的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录入“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实行信息公开和分类监管;有关企业自律和信用状况等信息也要主动提供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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