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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10)


【颁发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鄂财企规[201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鄂财企规〔2010〕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促进我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9〕212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发展基金”)是中央财政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安排,用于支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产业发展基金的分配。根据中央财政分配办法,从2006年起,我省按照三峡工程综合淹没实物比例分配宜昌市直、夷陵区(含坝区)、秭归县(含坝区)、兴山县,恩施州直、巴东县,神农架林区的产业发展基金。

第四条 产业发展基金的使用管理职责分工。产业发展基金由省财政厅、省移民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部门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产业发展基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审核项目涉及资金、财务、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情况;审核贷款贴息项目的合规性和贴息额度;按照项目投资计划办理指标下达和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省移民局、省发改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移民局负责产业发展项目的管理及实施工作。组织库区申报产业发展项目;审核项目的合规性及移民安置情况;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省财政厅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发改委参与项目合规性审核,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并配合省财政厅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建设单位(企业)负责编制产业发展基金项目预算;落实项目配套资金;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五条 产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原则。

(一)坚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以国家产业政策和《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促进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二)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对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好、有利于促进库区经济发展的项目优先安排。

(三)坚持与移民就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支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为库区移民就业创造条件。

(四)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经济规模较大、经济运行质量较高、促进库区经济发展作用明显、吸纳移民就业较多的项目重点支持。

第六条 产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三峡库区(含坝区)产业发展项目,非库区产业项目不安排使用该专项资金。

第七条 产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

(一)农产品种植、畜牧养殖以及农牧产品深加工项目;

(二)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项目以及现代制药项目;

(三)旅游开发项目及直接配套设施;

(四)劳动密集型制造业项目;

(五)农村市场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劳动力培训基地项目;

(六)符合库区产业发展方向,且有利于促进区域产业链形成和大规模拉动移民就业的工业项目以及有利于促进这些项目(企业)发展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不包括一般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项目;

(七)符合库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产业发展基金使用方式。符合条件的三峡库区产业发展项目,采取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扶持。

(一)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占年度产业发展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三峡库区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二)对一个项目的投资补助额每年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20%。

(三)对一个项目的贷款贴息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项目安排的贷款贴息不超过三年。

(四)贷款贴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超过部分不予贴息。如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贴息。贴息时间以具体申报的时间为准。

第九条 产业发展基金的申报条件。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六、七条的要求。

(二)投资补助类项目安排移民就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就业总人数的30%,贷款贴息类项目安置移民就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就业总人数的10%。

(三)申报项目的主体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四)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五)项目自筹资金落实。

(六)新建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第十条 产业发展基金年度项目预算申报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预算申报资料

1、市(州)、县(区)产业发展基金年度项目预算申请文件。

2、产业发展基金年度项目预算申请汇总表。

3、产业发展基金年度贷款贴息项目预算申请汇总表。

4、产业发展基金项目贷款贴息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二)项目申报资料

1、企业关于使用产业发展基金项目预算申请文件。

(1)企业简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2)项目总体概况。包括项目的建设背景、年限、规划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安排就业总人数及移民就业人数、受益人数、受益方式,项目经济效益等。

(3)申请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额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可研报告批准文件或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4、项目环境评价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环境评价的批复意见。

5、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和落实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6、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7、银行贷款到位凭证复印件。

8、银行签证利息单复印件。

9、企业上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 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库区市、州、县(区)移民局、发改局、财政局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本地三峡库区产业项目申报工作,并以联合行文方式向省移民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申报。项目申报工作在库区市、州、县(区)政府领导下进行。项目申报、审批的具体程序为:

(一)县(区)企业向县(区)移民局、发改局、财政局申报项目,县(区)移民局会同发改局、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筛选,初审合格后报市、州移民局、发改委、财政局汇总。

(二)市直、州直企业向市、州移民局、发改委、财政局申报项目,市、州移民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筛选,初审合格后与县(区)项目一并汇总报省移民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三)省移民局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市、州、县(区)上报的项目,组织专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并按照专家评审结果确定项目投资计划,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移民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行文下达各市、州、县(区)执行。同时,上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务院三峡办备案。

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审核确定资金支付方式及资金额度,向库区市、州、县(区)下达项目资金指标并拨付产业发展资金。

第十二条 产业发展基金的管理。

(一)三峡产业发展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市、州、县应在财政国库设立财政专户管理三峡产业发展基金,将账户及开户银行报省财政厅备案,并按项目建设进度和企业自筹资金到位情况,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如企业自筹资金没有落实或项目因故缓建或终止,不得拨付资金。项目因故终止或变更(不可抗力除外),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二)三峡产业发展基金财政专户存储期间产生的利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库区产业发展支出,连同产业发展基金年度预算一并上报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企业收到三峡产业发展基金后,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财务处理。收到的投资补助资金,增加资本公积。收到的贷款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按照项目投资计划,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三峡产业发展基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于次年元月底前分别向当地财政局、移民局、发改委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项目完成后,企业应及时向省移民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提供项目验收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五)使用三峡产业发展基金的企业要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并作为监督检查内容以及今后安排三峡产业发展基金的条件之一。

(六)各级财政局、移民局、发改委负责三峡产业发展基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于次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移民局、省发改委报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

(七)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局、省发改委对三峡产业发展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是否继续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产业发展基金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联合审计、监察机关加强对三峡产业发展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严禁将资金用于非库区产业发展项目。对于违反规定,擅自调整三峡产业发展基金使用范围,以及截留、挤占、挪用三峡产业发展基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于2009年拨付给市、州、县(区)的2008年度产业发展基金,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湖北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鄂财企发〔2006〕151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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