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2010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以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指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法定代表人或者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其他行政负责人。
第四条 对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原则上均应出庭应诉,并可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
第五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对新闻出版行政(版权)执法活动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认为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或者人民法院建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省新闻出版局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第六条 省新闻出版局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其他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
省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具体承内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协调及相关准备工作。
第七条 省新闻出版局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10日内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成应诉小组;
(二)列举证据清单及法律依据,对案件分析、研究,提出答辩意见;
(三)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确定出庭应诉人员;
(四)在法定期限内,将答辩状及副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事实依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人民法院。
(五)做好其它协调工作。
第八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庭前应做好充分准备,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出庭应诉。庭上应当自觉遵守法庭纪律,维护好国家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九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省新闻出版局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行政首长进行个人年度工作总结时,应当包括出庭应诉情况。
第十条 省新闻出版局应当定期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不断完善应诉制度,并通过应诉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新闻出版行政(版权)管理和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