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2010年)
第二条 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必须建立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与义务的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或依申请公开。
第三条 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包括下列事项:
(一)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
(二)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内设执法机构的名称及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内容、执法职责;
(三)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听证的程序步骤;
(四)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行政管理事项的资质条件、申请程序、受理审核、申报审批的工作流程及法定期限;
(五)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
(六)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配套制度及监督方式;
(七)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采取的涉及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临时性或阶段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措施;
(八)其他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事项。
第四条 予以公示的事项应当明示下列具体内容:
(一)同级政府关于新闻出版(版权)行政主体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二)涉及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种类、依据、范围、程序、标准、时限和执行方式等;
(四)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行政管理事项的项目名称、许可依据、适用范围、受理条件、办理程序、承办期限及申请材料目录、相关格式文本等;
(五)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临时采取具有普遍约束力行政管理措施的实施目的、实施依据、实施内容、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限等;
(六)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内外部监督的机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举报电话等。
第五条 各级新闻出版(版权)机关对修订后重新颁布实施或已经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及时进行更新。
第六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公示内容,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
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为公众查阅、咨询公示内容提供方便。
第七条 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公示可采取媒体发布、网站公告、研发电子触摸屏系统软件、政务大厅或服务中心陈列《办事指南》、办公场所张贴或悬挂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应当明确行政执法公示职能部门和工作职责,加强行政执法公示监督工作。
第九条 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0年1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