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公众意见制度(试行)
(2010年)
第二条 省新闻出版(版权)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公众意见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
(二)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研究确定全省新闻出版(版权)宏观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
(三)新闻出版(版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推进事项及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和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议;
(四)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事项和突发性疑难群体信访事件处理;
(五)决定新闻出版(版权)重点工程建设、重要活动安排和重大行政支出等相关事项;
(六)其它对全局工作有重大影响,并需要通过听取公众意见提交集体研究,审议、决策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前应当听取公众意见,由决策建议部门或承办处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公众意见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公示;
(二)调查;
(三)座谈;
(四)听证;
(五)论证;
(六)听取意见的其他形式。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建议部门或承办处室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决策备选方案公示后,决策建议部门或承办处室可适时召开座谈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举行听证:
(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决策建议部门或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并事先公布代表名单。听证举行10个工作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及相关背景材料。
第八条 决策建议部门或承办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适当数量相关界别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代表和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决策建议部门或承办处室应当及时将听取意见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告中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对没有采纳的意见建议,应给出具体说明。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0年1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