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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新闻出版(版权)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试行)


【颁发部门】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新闻出版(版权)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试行)
(2010年)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新闻出版(版权)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根据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规程》,结合全省新闻出版(版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按规定逐级报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备案。
前款所称新闻出版(版权)重大行政处罚包括:
(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本款第一项规定数额的;
(三)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的;
(四)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
(五)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交办、督办的重大案件。
第三条 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备案。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表;
(二)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或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案件当事人签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决定书复印件;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意见书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政策法规处履行全省新闻出版(版权)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是否适当;
(四)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条款、行政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案卷文书是否规范;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不当的,备案审查部门应给出备案审查意见。
报备单位应当在接到备案审查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备案审查部门。
第八条 报备单位对备案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备案审查部门陈述、申辩,备案审查部门应当组织论证。
第九条 不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备案审查部门责成限期报送;因未及时报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备案审查部门提出建议报经行政首长审阅同意后,由省新闻出版(版权)局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管理权属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上级机关定期对下级机关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0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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