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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颁发部门】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2010年)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不断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执法证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制发或由江苏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表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资格证明。
第四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 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由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负责,局政策法规处会商局人事教育处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内容按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相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申领《江苏省行政执法证》的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由县级以上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根据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省新闻出版(版权)局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省局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培训班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培训对象为各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含“扫黄打非”机构)新增行政执法人员。学员学完规定课程并经考试合格者,核发相关执法证件。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换证之年,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分期分批分片举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负责 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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