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淮安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意见
(淮发〔2010〕30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以及中央、省委关于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按照全省工会工作会议和《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全市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淮安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工会工作的重要性
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全局的重要工作。多年来,全市各级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履行各项职能,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等各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对工会工作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调解劳资矛盾、稳定职工队伍、提升职工技能水平、促进企业和谐发展以及扶贫帮困等方面,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对于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工会组织有能力承担的工作,要通过规范有效的形式逐步转移或委托给工会组织承担,支持工会创造性开展工作,更好地推进工会工作创新发展。各级工会组织要主动适应时代发展的新形势、经济社会结构的新变化,充分发挥组织职工、引导职工、服务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而不懈奋斗。
二、着力健全完善工会服务体系
积极指导工会提高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各级党委政府要指导和支持工会组织在节能减排、产品升级、自主创新、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组织动员职工开展以“创建工人先锋号”为主要载体的形式多样、富有特色、卓有成效的立功竞赛活动,引领广大职工主动参与重点工程劳动竞赛和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管理创新、合理化建议等活动,使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更加贴近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更加贴近企业发展的需要。地方政府要监督各类企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培训费用,确保60%以上的费用直接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保证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专款专用;要大力弘扬工人阶级的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进一步在广大职工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活动,着力培养造就一大批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的高素质职工和一线创新人才,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推动科学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
完善工会帮扶救助长效机制。地方政府要将工会帮扶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使其成为社会帮扶救助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帮扶工作站建设,逐步构建以市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为骨干,县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为支撑,乡(镇、街道)、村(社区)帮扶工作站为基础的工会帮扶工作四级网络,为困难职工提供就业、医疗、住房、生活和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帮扶。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困难职工需求,设立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实现帮扶资金本级财政预算与中央、省拨付财政资金1:1配套,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支持工会开展送温暖、送培训、送岗位、送健康活动,对持有地方工会《特困证》的职工家庭,应当将其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地方总工会可以接受定向用于困难职工帮扶的社会捐赠,捐赠方可以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
优化工会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模式。坚持服务企业、服务职工的原则,将工会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突出扶持创业主题,推广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小额借贷“三位一体”的扶持创业工作模式,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再就业。加大职业介绍工作力度,建立就业再就业基地,实现培训、就业和维权服务一体化运作,特别要做好困难职工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困难农民工等几类重点人员的就业帮扶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
充分发挥工会在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地方工会参与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将深入推进“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和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教育活动纳入目标考核,健全政府主抓、工会参与的以“群防、群控、群治”为主要内容的职工安全健康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积极支持工会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参与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三同时”审查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生命安全与健康的合法权益,企业要主动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三、大力支持工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其建立健全工会参与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机制,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动态监管,实现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与劳动者普遍签订劳动合同。要将工资集体协商列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考核指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企业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不断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制度,积极推动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与工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共同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不断扩大工资协商的覆盖面,已建工会企业至2012年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依法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规定,帮助改制、破产重组的企业尽快恢复并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将职工民主管理纳入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要大力支持工会推进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把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资企业)的建制作为重点,积极探索依托工会联合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规范和深化厂务公开工作,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制订等要通过畅通的渠道、适当的形式向职工公开,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已建工会企业至2012年厂务公开和职工代表大会建制率达到85%以上。
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履行社会责任”星级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市、县(区)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企业家协会等要通力合作,引导和鼓励企业参加“和谐劳动关系、履行社会责任”星级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定期研究和共同推动创建工作,通过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创,以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动态创建的管理机制、导向鲜明的激励措施,形成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企业与社会的和谐、企业与环境的和谐“三位一体”的创建体系。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将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尤其是工资集体协商、依法用工等方面的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作为企业负责人评优评先的重要条件,并与有关扶持企业政策挂钩。
健全完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工作。要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市、县(区)两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完善由地方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与工会共同参与的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和诉调对接机制,发挥工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效能。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对劳务派遣行为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会反映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并向工会反馈处理结果。要建立健全由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同级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及时研究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重大问题,不断增强三方机制的影响力,使三方协商成果通过健全的组织和有效的运行机制得到贯彻落实。
四、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工会工作的领导
积极支持工会源头参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工会工作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把党政所需、职工所急、工会所能的事更多地交给工会组织去办。市、县(区)委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工会工作会议,其他各级党委每年要听取一至两次工会工作汇报,各地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帮助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中的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在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和措施时,应吸收工会参加,认真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涉及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事项,应当征求企业工会和上级工会的意见。各级人大要加强对《工会法》和劳动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各级人大、政协委员中工会干部和一线职工应当占一定的比例。各级政协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和税务、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支持工会依法建立组织、依法开展职工维权和工会经费收缴等工作,对阻挠职工依法组建工会、开展正常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深化“党建带工建”机制。各级党委要把“党建带工建”创先争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的建设工作总体布局,与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同部署、同推动、同考核、同落实,各地要以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为重点区域,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使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达95%以上。工会组织建设目标责任制由各地党委组织部门会同地方工会协调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由所在地党委组织部门、国资委党委和主管局(公司)工会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组建工作,由同级党组(党委)和上一级工会负责;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工会组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党委组织部门、总工会或者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工会负责。要把工会干部的培训教育纳入各级党委干部培训教育工作统筹安排,将有关工会工作法律法规、政策和理论列入领导干部培训内容。要减轻地方总工会的额外工作负担,保证工会干部能够集中精力做好工会工作。
选优配强工会领导班子。认真落实中央、省委有关要求,从实际出发,根据干部条件,做到市、县(区)总工会主席由同级副职担任;市产业(系统)应当按照同级党政副职配备工会主席,工会主席兼职的,应配备一名正科职专职工会副主席;省级以上各类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和企业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应建立工会组织,可以由党工委分管副书记兼任工会主席,同时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同级副职配备工会主席,乡(镇、街道)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工会干部,有条件的村(社区)也可以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逐步实行工会干部职业化、社会化,聘任工作由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总工会负责,所聘任的工会工作协理员,应纳入社会公益性岗位和社会工作者序列。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配备专职工会主席。对各级工会主席的配备,要充分考虑有利于工会班子的相对稳定,一般要任满一届以上。
进一步完善工会干部管理制度。按照工会协管干部的规定,各级党委在选配工会领导干部和对县(区)总工会领导班子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时,要邀请上一级工会参与考察,确因工作需要调整任期内的工会负责人,应征得上一级工会的意见。调整县(区)总工会主席,必须事先书面征得市委组织部和市总工会党组的同意。各级党委要进一步重视对工会干部的教育、培养和交流,不断充实和优化各级工会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
保障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尊重工会组织的社团法人地位,财政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帮助基层工会依法独立开设银行账户、自主管理经费财产,不断完善和规范基层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由财政代扣、税务代征的办法,逐步实现工会经费2%全额征收,同时建立基层工会经费保障机制。工会经费、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的不动产及资金。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依法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和资产由上级工会处置。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机关要积极帮助工会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对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竞赛、职工教育、扶贫帮困等项活动,应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在城市建设规划中,不得任意侵占地方总工会的办公场所及其所属的职工文化教育场所、设施,确需易地重建的,必须事先征得省以上总工会同意,并确保迁建所需土地和补偿资金以及职工安置到位。支持建设综合型、区域性的职工文化活动中心,支持工会把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好、运营好、作用发挥好,促进全市职工文化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