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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不良资产剥离暂行办法


【颁发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鄂国资规[201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不良资产剥离暂行办法
(鄂国资规〔2010〕2号)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资产剥离管理,防范不良资产处置审批风险,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出资企业,包括湖北省省直机关托管中心管理的省直机关脱钩企业和经济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在清产核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改制重组、授权经营等特定经济行为中产生能够剥离的账销案存资产及其它能够剥离的资产。主要包括债权性资产、股权性资产和实物性资产三大类。
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短期债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委托贷款及未入帐的因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债权和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等。
股权性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等。
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剥离是指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的剥离划转通知,将能够剥离的资产,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无偿划转到湖北省宏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宏泰公司)统一管理和集中处置的行为。
第五条 不良资产剥离范围和程序
(一)不良资产剥离范围包括:
1企业清产核资后形成的帐销案存资产。
2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形成的帐销案存资产。
3企业改制重组后形成的不良资产。
4企业当年自列损益或核减权益形成的不良资产。
5企业其他行为形成的不良资产。
(二)不良资产剥离依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的要求,对不良资产按照资产损失的明细项目逐笔逐项进行清理、甄别和分类,填报剥离不良资产统计表上报省国资委。
2省国资委对企业上报剥离不良资产统计表进行审核,确定具体的剥离项目,剥离数额较大的应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价值评估。
3省国资委对能够剥离的资产向企业下达不良资产剥离通知书,并抄送省宏泰公司。
4省宏泰公司根据省国资委下发的不良资产划转通知书,与被剥离企业签订资产移交协议书、履行交接手续,并在“企业不良资产剥离汇总表”上签字盖章,必要时可与被剥离企业签订资产保全责任书。省国资委纪委会同有关处室负责监督交接。
第六条 国有控股公司的不良资产划转,应取得其他股东同意划转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省宏泰公司与企业交接不良资产时要认真核对账册和凭证,列出资产移交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核对账册和凭证的内容包括:
(一)移交企业应对每笔资产项目填写“企业不良资产划转材料移交目录”,并在备注栏注明是原件还是复印件,注明经手人。
(二)移交企业应提交“不良资产划转情况表”,详细填列本企业准备划转的各类资产明细项目。
(三)移交企业须提交个案情况的文字说明,即对每个项目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发生经过。
(四)债权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能够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所有合法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合同的凭证、催款通知、对账单等法律文书;
2、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尚未审结的,提供所有的诉讼文书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书、答辩书、委托授权书等证据材料;已经结案的,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申请执行书等法律文件;
3、债权有担保的,提供担保人情况;
4、债权有抵押、质押的,提供抵押物物权凭证、质押凭证;
5、债权人是否发生过更名、住所变更、兼并破产、被注销等,并对变动的情况予以说明;
6、债务人的身份、资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7、其他有关债权的材料。
(五)股权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付款凭证等能证明投入参股项目的文件;
2、股权项目的公司章程、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的纪要、决议等文件材料;
3、其他股东同意划转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等;
4、发起人协议书或出资人协议书;
5、其他有关股权的材料。
(六)实物资产应填制实物资产明细清单,列明实物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等。
移交企业除按本条要求提供有关资产内容的文字材料外,应同时向省宏泰公司提供所需的有关电子文本材料。
第八条 省宏泰公司根据省国资委的剥离通知书,与移交企业正式办理资产交接和过户手续,作出相关记账处理,明确不良资产的产权归属。
1、属债权项目的,双方签发“债权转移通知书”,并由移交企业负责送达债务人;
2、属股权项目的,双方签发“股权变更通知书”,在省宏泰资产经营公司的配合下,由移交企业负责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3、属实物资产的,由省宏泰公司负责造册入库,并负责出入库的管理,进出仓库物品一律凭进出库单据办理。
第九条 划出后原资产占有使用者不得再对该资产进行处置,但仍负有配合省宏泰公司追索、处置、提供资料等法定义务。企业在资产移交时应明确责任人。对已核销的不良资产企业仍在继续使用的,由省国资委责令其按原核销资产金额入账或由企业回购;对暂时难以处置在企业存放的实物资产,由企业负责保管和保全。
第十条 省宏泰公司应严格按照省国资委批准的处置方案进行不良资产处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不良资产总体处置时间原则上在省国资委下达划转通知后12个月内完成。特殊原因需延期处置结案时间的,须向省国资委报备。延误资产处置增加处置费用、造成新的国有资产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省宏泰公司接收不良资产后应进行分类管理,并依法进行清收和变现。省宏泰公司按照省国资委批复的方案对不良资产处置完毕后,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做好销案工作,并将销案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同时建立专门的销案资产档案管理制度,以备查询和检查,并按照会计档案保存期限规定进行保管。存档资料主要包括销案资产的基本情况,清理追索情况、销案依据、损失原因分析及责任追究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 省宏泰公司在接收不良资产过程中,如发现企业采取有意瞒报、低价变卖、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由省国资委责令改正,并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省宏泰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批准方案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对违反规定程序处置不良资产,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处置工作,违反规定管理不善、处置不及时造成资产权益损失,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内外串通舞弊等人为因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将追究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严格自律,认真履职,对违反规定和执业道德,在审计、评估和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内外串通,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省宏泰公司依据本规定制定不良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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