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黔府办发〔2010〕11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古籍保护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是一个多民族省份,各类古代文献典籍遗存丰富。这些古籍承载着丰厚的文化内涵,蕴含着各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和思维方式,是中华文明延续数千年、一脉相承的历史见证,也是人类文明的瑰宝。古籍具有不可再生性,保护好这些古籍,对促进文化传承、联结民族情感、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古籍保护工作。2007年,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由省文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9个省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全省古籍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古籍保护工作的领导。近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古籍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诸多原因,我省在古籍保护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古籍底数不清,古籍老化、虫蛀、破损严重,古籍版本鉴定、整理、保护以及修复人才匮乏,部分古籍面临失传的危险。因此,加强古籍保护工作刻不容缓。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古籍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古籍保护力度,建立以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古籍保护工作机制,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保护古籍的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化、弘扬民族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紧密配合国家实施的“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全面、科学、规范地做好我省古籍保护工作。对全省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系统以及个人或私人收藏机构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贵州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实现古籍分级保护,建立《贵州省珍贵古籍名录》;完成一批古籍库的标准化建设,推荐申报“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和命名“全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加强古籍整理、修复及出版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逐步完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和工作制度,使全省古籍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三、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地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一)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古籍普查工作。古籍普查是古籍保护工作的基础和重点,是古籍抢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因地制宜开展本地区的古籍普查工作。全省各古籍收藏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一要求,在2012年以前完成古籍普查登记工作。
普查范围:全省各古籍收藏单位及民间收藏的古籍。
普查对象:汉字和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
普查主要内容:古籍基本情况、古籍破损情况和古籍保存状况等。
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由省古籍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省文化厅负责组织实施。民间收藏的古籍,可直接到省图书馆(贵州省古籍保护中心)进行登记、定级、著录,也可到所在市(州、地)、县图书馆进行登记。省古籍保护中心负责完成全省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和组织人员培训工作;审核、汇总古籍普查成果;向国家古籍保护中心上报普查数据,申报“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和《国家珍贵古籍名录》。
(二)建立《贵州省珍贵古籍名录》和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在全面普查基础上,完成《中华古籍总目?贵州卷》编撰工作。《贵州省珍贵古籍名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对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贵州省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各级政府对此要严格监督,定期检查,保证必要的投入,给予重点保护。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命名“全省古籍保护重点单位”。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对古籍收藏量较大,珍贵古籍较多,管理制度完善,具备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经省政府批准,命名为“全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全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将作为财政投入和保护的重点,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四)切实加强古籍修复工作,提高古籍修复水平。珍贵古籍的抢救、修复是古籍保护工作的重点。要集中资金,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优先修复珍贵古籍、濒危古籍和少数民族古籍。修复要科学、规范,建立修复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修复质量,加大古籍修复力度。
(五)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积极有效地利用古籍保护的成果,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古籍资源,加快对少数民族古籍的整理与翻译工作,加强古籍整理与研究工作。出版部门要做好古籍资料的整理、编辑、出版和印刷工作,利用现代印刷技术,推进古籍影印出版,有效解决古籍孤本、善本收藏和利用之间的矛盾。
四、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一)充分发挥我省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的重要作用。省古籍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各市(州、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的古籍保护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强化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籍修复、保护、研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古籍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加大古籍保护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本地区古籍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投入、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三)加强古籍保护人才培养。有关部门要根据我省实际制定古籍保护人才培训规划,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古籍保护人才。采取培训与教育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古籍保护、整理、出版、研究人才和少数民族古籍翻译人才的培养。要积极开展地区间古籍保护的交流与合作。
(四)加大古籍市场监管力度。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我省的古籍市场流通秩序和经营行为,加强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依照文物管理的有关法规,严格古籍出入境审核、监管。
(五)加强对古籍保护的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和图书馆要积极开拓文化教育功能,通过讲座、展览、培训、研讨等形式大力宣传古籍保护的重要性,普及相关知识,展示古籍保护的成果,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传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古籍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培养公众的古籍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和支持古籍保护事业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