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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0]2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乌政办[2010]23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4月29日印发了《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对规章清理工作做出了全面安排部署。5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26号),对规章清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规章清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和要求,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任务和范围
围绕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对现行市人民政府规章(具体目录见附件1)进行集中清理,查找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立法程序予以修改或废止:一是规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二是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清理工作中发现规章还有其他问题的,也可以一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清理工作原则
本次规章清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规章清理的要求,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做到规章的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使规章能够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
清理工作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这次规章的集中清理要与正在开展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相衔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切实解决规章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规章存在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同时,根据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关于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以及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要求,对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定,要作为重点,认真清理。要把清理规章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要注意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减少审批、简化程序和强化服务的原则,认真梳理和查找问题,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三、清理工作实施主体
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对本部门起草或组织实施的现行市人民政府规章逐件进行研究,提出保留、修改或废止的建议和理由。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汇总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报送的清理意见,于9月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上报规章清理结果。
各区(县)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市人民政府规章提出清理建议,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研究。
四、清理工作要求
此次规章清理工作时间短,要求高,工作量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协调落实好开展清理工作的物力、财力和时间,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请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清理工作任务、清理范围及清理原则,对现行市人民政府规章提出保留、修改或废止的建议和理由,填写《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附件2),于2010年7月26日前报(含电子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
五、规范性文件清理
在开展本次规章清理工作的同时,要一并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新形势下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增加行政许可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认真予以清理。具体要求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0年3月1日下发的《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0〕6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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