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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卫生院等3家医疗机构为我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汕劳社[2010]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卫生院等3家医疗机构为我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汕劳社[2010]17号)


为方便本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就近就医,根据《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卫生院、潮阳区海门镇卫生院、健信诊所等3家医疗机构作为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从2010年5月1日起为参保人提供服务,其中健信诊所仅提供门诊服务。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卫生院、潮阳区海门镇卫生院参保人住院的起付标准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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