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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濮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濮政[201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濮政〔20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63号)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4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重要性的认识

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抗风险能力,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各级政府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支持省级统筹工作的稳步开展。各县(区)政府是当地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责任主体,要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确保完成每年市政府下达的扩面征缴任务,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有关政策,严格退休审批制度,严禁违规办理提前退休。

二、建立市、县(区)两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

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省下达的基金收支计划编制市本级及县(区)年度基金收支计划,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下达各县(区)执行。

各县(区)计划内基金收支缺口的80%由市统筹基金支付,20%由县(区)结余基金弥补。无结余基金或结余基金不足以弥补的部分,由同级财政弥补。因未完成征收计划而形成的差额部分及超计划支出部分,由县(区)财政弥补。县(区)财政弥补不到位的,由市财政扣减县(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直接纳入市统筹基金。

三、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做实个人账户需地方补助的25%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6个月及其以上养老金的县(区),可以从结余基金中支付;不足支付6个月的,由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计划,县(区)财政从预算中安排做实个人账户资金的地方补助部分,并于5日内拨入市级做实个人账户专户。

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分账核算。统筹基金不得占用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

四、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参保企业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企业职工个人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仍按《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豫政〔2006〕29号)规定执行。

五、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切实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基金管理各项规定,确保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六、切实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

要按照国家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要求,加强对经办机构的管理,推动信息化建设,保障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使各级经办机构尽快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要求,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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