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认真开展我区畜禽屠宰整顿工作的通知
(2010年)
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及2010年4月19日召开的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我厅决定于2010年6月至12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畜禽屠宰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和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认真落实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畜禽屠宰环节的全程监管和集中整治,健全和完善畜禽屠宰监管体系,大力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食肉安全。
工作原则: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坚持治理整顿与促进行业发展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加强监管相结合。
二、主要任务和总体目标
主要任务: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生产销售病害畜禽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畜禽屠宰的生产经营;强化检疫检验制度,杜绝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确保肉品质量和消费安全;加大畜禽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总体目标:通过整顿进一步落实我区畜禽屠宰环节的监管责任和畜禽屠宰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畜禽屠宰的生产条件明显提高,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屠宰行业自律显著加强,肉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肉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三、工作措施和实施步骤
(一)工作措施
1.认真落实畜禽屠宰整顿组织领导机制。肉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各级畜禽屠宰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整顿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克服松懈麻痹和消极情绪,时刻绷紧肉品质量安全这根弦,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将畜禽屠宰环节整顿工作列入今年的重要工作议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组织好畜禽屠宰环节集中整顿。
为确保全区畜禽屠宰整顿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我厅已成立畜禽屠宰整顿办公室(设在市场秩序处),负责落实、监督、检查全区畜禽屠宰环节整顿工作,组织和指导整顿工作的实施。各地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对辖区内的整顿工作要切实加强监督、指导,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
2.认真落实畜禽产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在畜禽屠宰监管中的责任,形成全方位的责任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对监管不到位出现重大肉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职责内工作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参与、包庇、纵容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屠宰企业是畜禽肉品生产加工的主体,负有肉品安全的主体责任,要确保生产的肉品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不再具备国家定点屠宰规定条件的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定点屠宰企业退出机制,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3.认真落实畜禽屠宰重点环节检查机制。严格按照国家畜禽屠宰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有关标准,切实规范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按照国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强化对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各地重点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定点屠宰企业做好以下六个环节的检查:工艺设计环节。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设计规范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国家《猪屠宰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的要求。进厂环节。执行畜禽进厂(场)检查验收制度,进厂屠宰的畜禽,必须具有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耳标等合法标志;对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应及时报当地动检部门处理。屠宰环节。畜禽屠宰是否符合国家《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肉用仔鸡加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检验环节。屠宰肉品的检验是否符合国家《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肉用仔鸡加工技术规程》;是否落实肉品检疫检验制度,是否具备基本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肉品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出厂的肉品是否有登记纪录和检验证明;经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或标识)的肉品是否出厂销售。无害化处理环节。有害肉品是否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质量环节。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鲜、冻片猪肉》、《鲜、冻分割牛肉》、《鲜、冻胴体羊肉》、《鲜、冻禽产品》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4.认真落实畜禽屠宰不法行为重点打击机制。将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死病害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作为畜禽屠宰环节整顿的重点工作来抓。各地畜禽屠宰管理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根据私屠滥宰发生的规律,加强对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盯紧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彻底捣毁查获的私屠滥宰窝点,没收私宰肉和屠宰工具。对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对制售病死病害肉、注水肉的屠宰企业要严厉查处,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5.认真落实畜禽屠宰行业自律机制。督导屠宰企业强化“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屠宰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肉品安全承诺制、肉品生产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职工肉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等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屠宰企业自律和互相监督,在屠宰企业间形成各自守诺、互相践诺、违法举报、行业制裁的机制。
6.认真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追溯机制。借助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建立畜禽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畜禽入厂(点)检查验收、宰前停食静养、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不合格肉品召回、索证索票及购销台帐等制度,确使各项记录真实,并与肉品检验合格证相联接,形成从畜禽入厂到肉品销售的完整信息链。
7.认真落实畜禽产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成立畜禽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制定《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组织系统、工作职责、预防、确认、报告制度、处置程序及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及终止和有关人员联系方式等,能够对突发事件做到有效控制。
8.认真落实畜禽产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推行阳光执法,明示执法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办案程序;推行阳光生产,督促企业明示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承诺及产品质量责任;建立完善举报机制和对案件查处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屠管办地址和奖励标准。邀请业内人士、广大消费者及新闻媒体对私宰窝点、注水窝点查处情况和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各项制度落实情况、产品质量情况进行监督,加大畜禽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建设。
9.认真落实畜禽产品流通体系化机制。加强畜禽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鼓励扶持屠宰厂建立覆盖城乡的畜禽产品销售网络,鼓励屠宰厂兼并屠宰点,鼓励屠宰企业与物流企业合作和借助“万村千乡”工程,扩大产品流通范围,特别是向农村地区配送产品。
(二)实施步骤
1.部署自查阶段(6月)
制定《2010年畜禽屠宰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对全区畜禽屠宰整顿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各地制定本地区畜禽屠宰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任务,确定本地区整顿工作责任人和联络员,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联系人。各地畜禽屠宰主管部门要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认真落实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辖区内的畜禽屠宰工作进行全面自查。
2.集中整治阶段(7月-10月)
各级畜禽屠宰主管部门要针对全面自查阶段发现的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死病害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督导定点屠宰企业规范活畜活禽屠宰,严防未经检疫(验)的畜禽产品进入市场。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要坚决依法取缔。严厉查处违法单位和个人。
3.巩固提高阶段(11月)
通过集中整治阶段,各地要根据整顿工作目标和任务,组织对本辖区市县整顿工作进行检查或交叉检查;对肉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在此期间,我厅将组织工作小组,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整顿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主要对健全完善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有效规范畜禽屠宰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应急预案、落实领导责任和整治效果等方面进行抽查,对措施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依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总结验收阶段(12月)
各地组织对本辖区整顿工作进行评估验收总结。我厅对全区屠宰环节整顿活动进行总结验收,将制订验收标准,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区是肉类生产大区,畜禽屠宰加工业一头连着千家万户养殖者,一头连着千家万户消费者,加强畜禽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提高肉品质量,对于增加农、牧民收入,开拓城乡市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有些定点屠宰场点违规操作,存在屠宰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要求的肉品的现象;有些屠宰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相关屠宰加工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标准力度不够。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开展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做好这次专项整治工作。
(二)充分做好畜禽屠宰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落实“九个机制”,做好重点环节的检查,严格按步骤有条不紊地组织实施。
(三)充分落实畜禽屠宰整治工作报告与通报制度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每月10日前将本地专项整治的阶段性总结报商务厅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商务厅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定期通报整治工作情况,对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的地州市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地州市要通报批评。
(四)充分发挥畜禽屠宰整治工作中的新闻舆论监督作用
各地在开展专项整治过程中,对大案、要案及典型事件,要组织新闻媒体曝光;同时,也要组织媒体宣传、报道好的管理经验和价廉质优的肉类品牌。
联系人: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罗 剑、皇甫芳
电 话:0991-2859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