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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省旅发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旅行社经营和价格行为重点整治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省旅发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琼价费管[2010]3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南省物价局、省旅发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旅行社经营和价格行为重点整治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0]354号)


海口市物价局、旅游委、工商局,三亚市物价局、旅游委、工商局:
根据《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琼办发〔2010〕1号)部署,为解决旅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扎实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现就开展旅行社经营和价格行为重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点整治的主要任务
各级价格、旅游、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厉整治旅行社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旅行社组接旅游团队不按规定与组接社或游客签订合法规范的旅游合同,不执行旅游统一行程表制度的;
2.旅行社组接旅游团队不按规定一次性收费,未收任何费用或只象征性收取未达到行业平均成本的费用,旅游行程开始后再次向游客收取合同外费用的;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在旅游合同和统一行程表之外安排旅游行程的,增加自理、自费项目并收费,增加购物活动次数,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4.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旅行社与导游之间以买卖旅游团的方式经营旅行社业务,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
5.旅行社向导游收取“人头费”、“带团费”和向组团社返还“人头费”的;
6.旅行社以其他理由迫使相关旅游经营企业给予其低于政府规定的价格优惠的;
7.不按合同规定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降低服务质量,变相降低服务成本,欺诈宰客的;
8.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9.旅行社选择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景区、餐饮、住宿、交通等企业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炒卖客房的。
10.其他低于行业平均成本价恶性竞争行为。
二、重点整治时间安排
旅行社经营和价格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是旅游市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集中整治阶段的重点,从7月1日至11月30日,省旅游、价格、工商等相关部门和海口、三亚等重点旅游市县,要按照综合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突出重点,查办一批案件,省旅游市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将对此专项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
三、工作原则和要求
(一)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
旅行社经营和价格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在省旅游市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有关部门和市县要按照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旅游、价格、工商等部门要加强联动配合,逐条逐项分解任务,责任落实到单位。同时,要按属地管理原则,细化工作措施,达到条块结合。海口市、三亚市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要求,认真抓好重点整治工作,确保旅游市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收到实效。
(二)广泛宣传,提醒告诫。
重点整治工作要注重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年”活动,宣传旅游价格政策、旅行社条例以及整顿旅行社经营秩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宣传营造全省行动、全民参与、全社会关注的氛围。重点检查前向旅行社发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旅行社价格专项整治告诫书》,要求旅行社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业务。
(三)强化督查督办,启动行政问责。
省旅游市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各市县、省有关部门的整治工作进行监督,分阶段对整治重点和责任单位进行督查,对重大案件进行督办。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通风报信、说情开脱、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公职人员,强化行政问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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