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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推进工作机制的意见


【颁发部门】 濮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濮政[201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推进工作机制的意见
(濮政〔20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大招商工作会议及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以招商引资促进大项目建设,以大项目带动经济发展,特建立全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推进工作机制,包括责任推进机制、项目协调机制和跟踪督查机制,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从引进投资者、推进项目落地、协调项目建设、帮助项目经营各个环节提供全程服务,对全市项目推进工作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定期督查考核。

第一章 责任推进机制

第一条 建立全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责任推进机制。对引进境内外资金纳入全市目标考核体系,明确责任,分级负责,进一步加大重大项目推进力度,促进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条 实行重大项目总协调人制度。原则上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落地县(区)党政一把手负责协调;1-5亿元的项目由各县(区)主管领导负责协调(如投资额达不到1-5亿元,但属于县(区)最大项目的,仍由县(区)党政一把手负责协调),招商引资5亿元以上项目由市级领导担任总协调人。

第三条 实行重大项目推进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度。对每一个重大项目,确定的相关市直部门和所在县(区)政府为项目责任单位,相关市直部门主要领导、项目所在县(区)领导为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应当明确项目推进的阶段性目标和总体目标,定时间、定责任,全面推进投资者的引进、项目签约、进资,开工建设、竣工投产。

第四条 总协调人负责全面协调重大项目的推进及落实。项目责任单位对项目推进工作具体负责,明确专人抓好落实。项目责任人要随时掌握项目进展的动态变化,与市直有关部门保持经常联系,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向总协调人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二章 项目协调机制

第五条 建立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协调机制。由市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定期召开项目协调会议,督促、指导政府各职能部门,协调解决全市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重大项目尽快落地、投产见效。

第六条 项目协调会议内容。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涉及需要多个部门进行协调的重大问题,由市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各相关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项目责任人及项目单位负责人参加。内容包括推动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备案;合同、章程的审批、核准;用地、环保及基本建设审批手续;工商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财政、税务、外汇管理登记、海关备案等以及在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落实、项目建成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需协调解决的问题等。

第七条 项目协调会议结束后,应将研究决定的主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参会单位,各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督促和落实联席会议项目协调会议决定。

第三章 跟踪督查机制

第八条 建立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跟踪机制。各级项目工作机构承担跟踪落实责任,及时全面掌握、推动项目进展,了解项目所面临的问题,定期向上级项目工作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要及时将各类招商引资活动中签约的亿元以上重点项目纳入市政府跟踪督查范围,坚持“三制”、“三率”考核(即进度考核制、跟踪责任制、定期通报制,合同履约率、资金到位率、项目开工率)。市商务局负责汇总项目进展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进行通报,并对跟踪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强化重大活动分级跟踪负责机制,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跟踪”的原则,由重大活动承办单位负责签约项目的跟踪落实。对以市直部门为主承办的活动,签约项目由相关市直单位负责跟踪;对以各县(区)政府为主承办的活动,签约项目由所在地政府负责跟踪。原则上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签约项目、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签约项目由市商务局外资科负责跟踪并每季度在全市进行通报。

第十条 实行市级领导分包重大招商项目机制。

第十一条 加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考评工作。每年年中和年末,市政府对全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组织巡回观摩并进行集中点评。

第十二条 强化对项目协调会议议定事项办理情况的督查。

第十三条 加强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日常督导。

由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不定期组织若干考评小组,对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推进重大项目工作情况进行督导,督导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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