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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调整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兑付方式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发文字号】 新财建[2010]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调整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兑付方式的通知
(新财建[2010]2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县(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财务局、商务局,222团,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
为进一步简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兑付程序,提高财政补贴兑付率,扩大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经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兵团财务局、商务局研究决定,从2010年3月1日起,我区农牧民(含兵团购买人,指具有团场户口或承包土地满一年,下同)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补贴资金兑付由现行“农户申报,乡级审核,乡级兑付”调整为“补贴资金由销售网点现场审核并垫资兑付,财政部门与销售网点定期结算”的兑付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简化家电下乡补贴兑付程序,实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补贴是推进家电下乡工作的关键环节,不仅可以调动农牧民购买积极性、扩大销售规模、有利于提高兑付率、落实惠农政策,而且对拉动内需、扩大消费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销售网点代垫补贴工作的监督指导,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让农牧民在销售网点当场兑现到财政补贴。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把兑付工作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和个人,做到应兑尽兑。自治区实行兑付进度每月通报制度,各地(州、市)、兵团各师也要对各县(市)、兵团团场进行定期通报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二、销售网点代垫补贴程序
(一)销售网点垫资兑付补贴。农牧民持身份证及户口簿到已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首先代理财政(财务)部门审核购买人的购买行为是否符合补贴条件。补贴条件为:购买人身份必须为农业户籍(含国有农牧场职工),兵团购买人必须具有团场户口或承包土地满一年,每户每类家电下乡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要先行告知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当场为购买人开具发票(发票金额不高于国家规定中标商品最高限价),并按照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现场足额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同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牧民现场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表》(见附件2),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已申领代垫补贴”并签字和按指纹确认。
(二)销售网点信息录入。销售网点在销售家电下乡产品时,须当场核实农牧民身份相关证件,并在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后,及时将销售信息和代理审核信息录入“家电下乡补贴信息系统”。
(三)销售网点向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代理审核材料(属于兵团购买人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审核资料提交购买人所属兵团团场财务部门)。审核材料应每台(部)产品装订成册,由销售网点每隔5日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团场财务部门)提交一次。材料包括以下六项:
1、农牧民已签字并按指纹确认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表》(附件2);
2、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原件;
3、农户购买产品的发票复印件(标明购买人身份证号及产品标识卡号);
4、购买人农业户籍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本人和户主页,兵团购买人无兵团户口簿的,还需提供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
5、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暂无身份证的还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农户身份证明原件);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3,地方、兵团购买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财政补贴资金分别汇总);
(四)财政部门(团场财务部门)与销售网点垫付补贴资金的结算。销售网点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团场财务部门)在收到代理审核材料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无误的,将销售网点垫付的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3)上签字盖章。要妥善保管补贴材料,定期对已补贴农牧民进行电话回访,确保补贴行为真实、正确。对销售额较大的网点可与财政(财务)部门协商缩短结算支付天数。同级财政部门(团场财务部门)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1、购买人身份是否农业户籍(含农牧林场、兵团购买人,兵团购买人要审核是否具有团场户口或承包土地满一年)及与发票姓名是否一致;
2、销售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内;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农牧民签字确认的补贴是否准确无误;
5、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是否超过2台(件);
6、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符合条件的结算资金,由财政部门(团场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通知指定的金融机构将资金拨付到销售网点的指定账户。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办理转账手续,并将兑付情况及时反馈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团场财务部门)随后须在“家电下乡补贴信息系统”上完成补贴资金“发放确认”工作。
(五)对于农牧民异地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经销商现场代理审核并代垫财政补贴后,直接向经销商所在地财政部门提交审核材料,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予以结算。
三、加大力度,迅速开展工作
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和有关销售企业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做好网点代垫补贴工作。
(一)对网点进行检查并签署代理审核并代垫补贴协议。各地(州、市)、县(市)、兵团各师、团商务部门要于近期内组织人员对所辖区内经销网点进行现场核查。具备代理审核条件的网点应尽快开展网点代垫补贴,并与县级财政、商务部门、兵团各团场财务、商务部门签订《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代垫补贴资金协议书》(见附件1),同时向地方、兵团购买人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地方备案经销网点和兵团备案经销网点,需同时与所在地县级财政、商务部门、兵团各团场财务、商务部门签订《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代垫补贴资金协议书》(附件1)。
(二)抓紧清理补贴兑付方式调整前已销售尚未兑付家电下乡补贴。对2010年3月1日前销售并录入系统但尚未兑付补贴的,各乡(镇)、兵团团场要积极组织人手,对已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集中审核,仍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新财建[2009]144号)规定的原办法、原程序抓紧兑付,务必在3月底前全部兑付完毕并完成补贴兑付确认工作。
(三)备案经销商做好网点培训工作。各有关备案销售企业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立即安排布置到各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补贴的前期准备工作,加强网点人员培训,确保从2010年3月1日起实行代垫补贴方式的顺利开展。
(四)本通知所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代垫补贴资金协议书》(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表》(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3),由各地(州、市)按本通知规定格式自行印制并发放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
四、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实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补贴后,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强对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监督,加大抽查和暗访力度,严防骗取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各县、乡财政部门要及时公示补贴结果。对系统显示已领取补贴的农牧民,要采取电话回访、实地调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查,督促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实现对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分析常态化,对于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要及时核查处理。对代办申领并垫付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县、乡财政部门、兵团团场财务部门要会同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经常性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抽查内容包括: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真实性、发票真实性及税收缴纳情况等。发现备案经销商非法经营、骗取或套取补贴行为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及国家有关规定,除追缴骗取资金外,还要及时采取扣缴保证金、取消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处罚结果。违反其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扩大宣传,促进销售增长
各地(州、市)、县(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兵团各师、团财务、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部门门户网站、宣传资料、企业广告等多种形式,加大家电下乡政策特别是销售网点代垫补贴程序的宣传力度,营造声势,掀起销售热潮。
六、各地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制定本通知的相关单位反馈。
联系人: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齐同帅 李润东
电话:0991-2816770(带传真)、2359259
自治区商务厅市场建设处 杨晓华
电话:0991-2886651、2886631(传真)
兵团财务局经济建设处 祁光勇
电话:0991-2890152
兵团商务局市场建设处 雷 宇
电话:0991-2896417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
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表
附件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

甲方(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兵团团场财务、商务主管部门):
乙方(备案销售网点):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印发的《关于调整家电下乡销补贴兑付方式的通知》(新财建[2010] 号)规定,甲、乙双方就我区农牧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后,申报、领取财政补贴有关事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适用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经销家电下乡中标产品,录入相关销售信息,代理甲方审核并现场垫付补贴资金,乙方定期向甲方指定的工作部门(指具体办理代垫补贴资金结算业务的财政、财务部门)提交代理审核材料并进行代垫补贴资金结算。
二、甲方义务
1、与有关部门及时联系,解决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故障;
2、乙方提交补贴代理审核资料后,甲方指定的工作部门须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审核无误的,应在《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上确认签字盖章留存后,按照《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的金额,将乙方垫付的补贴资金拨付至乙方账户;
3、协调工商、质检、税务等有关部门打击非法销售行为,维护家电下乡市场秩序。
三、甲方权利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工作部门对乙方补贴代理审核资料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补贴政策的,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垫付的补贴资金,由此发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义务
1、向购买人做好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加强员工培训,规范销售行为;
2、在购买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并填写补贴资金申领表后,及时将购买人的相关信息资料及其所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及补贴信息准确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不得非法泄露购买人的相关个人信息资料;
3、代理甲方审核购买人的购买行为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购买人要先行告知;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购买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现场足额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
4、每隔5日向甲方指定的工作部门提交一次代理审核资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表》(购买人签署已申领代垫补贴并签字按指纹确认)、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原件、购买产品发票复印件(加注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标示卡号)、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兵团购买人无兵团户口簿的,还需提供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复印件、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户口簿无法证明身份的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相关资料按每台(部)装订成册送交;
5、守法经营,严格按照家电下乡政策的规定如实足额垫付补贴资金,主动接受财政、商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乙方权利
1、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准确提交补贴代理审核资料后,按时从甲方指定的工作部门获得已垫付的补贴资金。
2、乙方自主经营,在家电下乡政策外的合法经营行为不受甲方干涉。
六、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将购买人及产品信息录入家电下乡管理系统(因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故障除外)的,或不服从甲方管理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现场垫付购买人补贴资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由于乙方过错造成代理审核资料或补贴行为不符合家电下乡补贴政策规定,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存在非法经营、骗取或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返还非法所得,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5、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七、争议与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引起的一切争议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向销售网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协议有效期
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协议执行中,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无需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根据国家补贴政策和乙方履约情况,协议到期后,甲、乙双方可续订协议。
九、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在履行过程中发生新情况等,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负责人:县(市)财政局(兵团团场财务部门)(签名盖章)

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兵团团场商务主管部门(签名盖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甲方指定工作部门:(签名盖章)联系人:  电话:
甲方联系人: 电话:
乙方联系人: 电话:

乙方开户行及银行账号:

年  月 日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表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户口簿号 家庭住址 
固定电话 手机 
购买家电种类及型号家电下乡专用标识码发票号码销售单价
(元)
补贴金额
(元)
     
申领人签字 申领人指纹 是否已领取经销商代垫家电下乡补贴 
购买家电的销售网点名称 网点编号 


附件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
销售网点名称:(签章) 年月日
单位:元
序号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户主姓名户口地址购买人户籍所属乡镇(国有农牧场、团场)购买家电种类品牌产品专用标识码发票号码购买兑付时间销售价格补贴金额
1            
2            
3            
4            
            
            
            
             
             
             
合计 

销售网点银行账号:

财政部门(兵团财务部门)拨付金额: 经办人: 财政部门(兵团财务部门)(盖章)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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