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吕梁市中小学招生工作“十不准”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学校:
市教育局制定的《吕梁市中小学招生工作“十不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严格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法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招生制度改革,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有序开展具有积极作用。各县(市、区)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各中小学校要从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高度,予以高度重视,严格遵守“十不准”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凡违反者,一经查实,要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评选年度优秀和先进的资格。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将“十不准”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在教育质量评价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跨县(市、区)招生,严格控制普通高中跨县(市、区)招生,鼓励职业高中跨县(市、区)招生,做大做强特色专业和骨干专业。公办高中在本县(市、区)招生,一般不得再审批在全市范围内招生的民办高中,已经批准在全市范围内招生的高中,不得录取各县(市、区)已录取的学生,市教育局不得备案。跨县(市、区)招生比例今年不得超出招生计划的50%,逐步降到不超30%。跨县招生在同一县不得超过50人,违反规定追究市教育局和招生学校的责任。
附件:
吕梁市中小学招生工作“十不准”
一、不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考试选拔方式招收新生。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严格按照“免试、就近、划片入学”的规定招生,包括民办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文化课考试或变相的选拔性测试,不得将考试成绩、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
二、不准任何学校擅自扩大招生规模和招生范围。严禁中小学超规模办学、超计划招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县(市、区)教育局确定的招生范围招生,初中学校不得招收非对口划拨及非正常流动的小学毕业生。公办中小学不得招收择校生,择校选择民办学校。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执行省最低录取控制线,分数线内人数不够的不得降分招生,民办普通高中也要执行省最低录取分数线。
三、不准任何学校擅自提前招生。学校招生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市、县(市、区)教育局统一部署、规定、办法和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组织报名,更不允许学校擅自招生。
四、不准在招生工作中进行无序竞争。中小学招生必须按照市、县(市、区)教育局的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严禁以重金购买、物质奖励等经济手段争抢生源。
五、不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必须按常态平行分班,严禁按照考试成绩分快慢班、实验班等。学校要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科任教师,保障学生公平受教育的权利。
六、不准任何学校擅自接收借读学生。严格执行吕梁市学籍管理规定和各县(市、区)教育局制定的学籍管理规定。严格控制班额,严格控制中小学生非正常流动,严格控制借读生,杜绝一生多学籍或无学籍现象。严禁任何学校擅自接收未经学籍所在学校同意的借读学生。严格规范转学,严重超班容量的学校不再批准转入学生,超过学校平均班容量的班级不再安排转入学生。
七、不准任何学校限制学生填报志愿。各中小学必须按规定及时发放学生的毕业证等有关证件,不准以任何理由阻止学生参加升学考试或强迫、阻挠考生填报志愿。
八、不准任何学校拒绝按规定应接收的残疾学生和农民工子女入学。各中小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安排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针对具有择校性质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招生计划内可采用电脑派位的方式分配,学校不得拒收,不得收取借读费。
九、不准任何学校乱收费。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在学校内公示。
十、不准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宣传材料。中小学校为媒体或社会提供的宣传材料,内容要客观、准确、真实,坚决杜绝虚假内容。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校教学成绩及学校排名。学校招生广告、招生简章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确保招生宣传的真实性。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布和宣传本校中考、高考成绩;禁止排列中考、高考名次。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版面、悬挂横幅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考、中考升学率、达线人数、考试状元。
市教育局设立举报电话:8229722,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