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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延续中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发[2011]1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延续中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1]135号)


中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延续的申请》(中兴装备〔2011〕字第3号)收悉。经审查,现通知如下: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经研究,同意延续你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 (11)33号),许可证有效期为2011年8月25日至2016年8月24日。

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设备制造质量。

附件:中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中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z(11)33号)

许可证名称: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单位名称:中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仇云龙

单位住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三厂镇中华东路899号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中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认为中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国家核安全局批准中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颁发此证。中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表)规定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严格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本许可证有效期为2011年8月25日至2016年8月24日。

附表:
中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

设备

类别

设备

品种

核安全

级别

典型设备名称

主要关键工艺

制造能力特征参数

制造活动范围

及完成形式

活动场所

备注

外径尺寸

壁厚

材质

管道

直管

1、2、3级

/

锻造、轧制、拉拔、矫直、热处理、水压试验

≤610mm

≤60mm

不锈钢

根据制造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按照认可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条件进行制造直至设备完成,包括完成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提供最终产品及质量证明文件。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三厂镇中华东路899号。

锻件

容器类

1级

控制棒驱动机构耐压壳、行程套管。

锻造、热处理、理化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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