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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延续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发[2011]1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延续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1]137号)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海陆〔2011〕公司字第3号)收悉。经审查,现通知如下: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文件,同意延续你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 (11)38号),许可证有效期为2011年8月25日至2016年8月24日。

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设备制造质量。

附件: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z(11)38号)

许可证名称: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单 位 名 称: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元生

单 位 住 所:张家港市东南大道1号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文件,认为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国家核安全局批准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延续申请,并颁发此证。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规定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严格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本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11年8月25日至2016年8月24日

附表: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

设备类别

设备品种

核安全级 别

特征结构参数(mm)

主要关键工艺

制造活动范围及

完成形式

活 动 场 所

备  注

主体材料

特征结构参数

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

2、3级

碳钢、合金钢、不锈钢等

壁厚≤80 mm *

直径≤6000 mm **

高(长)度≤15000**

筒体成形、焊接、最终机加工、水压试验

根据设备制造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按照认可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制造直至设备总成,包括完成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提供最终产品及质量证明文件。

生产场所:张家港市东区大道1号;

理化检验场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西路1号

外购项目:

板材、管材、锻件等采购;

外协项目:

1.封头直径大于3400mm的成形;

2.管板钻孔模板加工;

3.高温拉伸试验;

4.氦检漏试验。

热交换器

管壳式热交换器

3级

碳钢、合金钢、不锈钢等

筒体壁厚≤80*

管板厚度≤300

直径≤2500

高(长)度≤10000

筒体成形、焊接、管板钻孔、胀管、最终机加工、水压试验


*:当卷制筒体的宽度≤3500mm时,厚度可相应增加;
**:当设备不需要整体热处理时,直径和高(长)度可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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