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效率抓落实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1]1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效率抓落实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10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效率抓落实的意见〉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1年10月8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效率抓落实的意见》实施细则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效率抓落实的意见》(鄂政发〔2011〕24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严格控制会议,重点控制全省性会议。

2012年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数量在2011年基础上精简10%,今后每年以此为基数适度调减,内容和范围相近的会议合并套开。每月第四周为“无会周”,双休日不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性会议。

可由省政府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省政府名义召开。部门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并要求市、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全省性会议,报省政府批准,每年不超过一次。

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只安排1位省政府领导作主题讲话,参会代表一般不超过300人,时间不超过半天,提倡书面报告和交流工作。

部门召开本系统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省政府领导参加。

第二条 加快推广视频会议。

省政府召开全省性会议,省政府部门召开本系统工作会议,主要采取视频会议形式。

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使用省政府视频会议系统。

视频会议时间控制在2小时以内。

第三条 提高省政府常务会议效率。

省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围绕全局性重点工作确定,在当次会议前审定下一次会议议题。

会议材料提前3天送省政府领导和相关人员参阅。

提交议题单位会前须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若意见难以统一,主动报请省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协调,未经充分协调不安排上会。

议题汇报单位发言不超过10分钟;其他与会单位已征求过意见的不再发言,发表新的意见不超过3分钟。

凡是省政府领导职责分工内能决定的工作,一律不上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提倡多用省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形式解决问题。

第四条 落实政府文号、文字总量控制。

2011年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鄂政发、鄂政办发、鄂政函、鄂政办函、鄂政办电等主要公文按近5年发文字号平均数精简10%,今后每年以此为基数适度调减。

以省政府名义制发普发类文件(不含法规、规章、条例、规划),字数不超过5000字;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普发类文件,字数不超过4000字,提倡千字文。发文标注紧急程度、密级、是否公开等事项。

省政府各部门年初制定需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计划,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当年发文总量已达计划数的部门,不再申请发文。省政府办公厅加强管理,及时提醒预告,年底通报各部门文号使用情况。

第五条 加快推进“无纸化”办公。

大力推进全省政府系统政务内网建设,尽快实现市州政府、省政府部门政务内网互联互通,确保运行安全、快捷。

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省政府令、鄂政发、鄂政办发和普发类鄂政函、鄂政办函、鄂政电、鄂政办电等公文(涉密文件和敏感性文件除外)由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其他公文视需要印发少量纸质件。

健全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和保密审查机制,省政府办公厅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发布审核把关。

第六条 进一步提升应急反应能力。

完善政务快捷反应机制。实行政务值守行政首长负责制、首问负责制;强化政务指令办理和反馈时效,信息接报30分钟内办毕,重特大突发事件每天跟踪报告3次以上,省领导批示即接即办、限时反馈。

加强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加快构建反应快捷、指挥有力、现场控制有效的应急管理体系。积极参与建立中部地区应急管理合作机制;启动全省政府系统应急平台(二期工程)建设;聘请应急管理专家参与省政府应急管理有关工作。

实行突发事件信息分级报送。迟报、瞒报、漏报的地方和单位,限时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问责。

第七条 强化督查工作重点。

实行重大事项一月一督查、一季一通报。强化对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省政府工作报告、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件和交办事项、重点建议提案、基层群众和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督查。

加快重点督查工作的办理、落实和回告。及时完成重点督查工作责任分解,明确完成期限,强化牵头单位责任。一般批示件在10天内报告办理结果;协调任务较大的,最迟不超过20天报告办理结果;特急件即收即办。对落实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完善督查工作责任机制。

健全大督查工作机制。整合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督查力量,构建统一协调、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协调中央在鄂管理部门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积极配合省委办公厅,认真落实督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督查网络。

完善省政府督查专员工作制度。省政府政务督查室根据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年度重点专项督查工作,督查专员实行分项督办、巡回督查、重大事项“一案一督”。

第九条 规范政务信息报送管理。

突出政务信息重点。各地各部门重点报送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落实进展、经验做法、决策调研报告。报送信息力求精短、准确、快捷。

规范政务信息报送。报送省政府的政务信息由省政府办公厅把关。专报信息按省政府领导分工逐级报送,一般工作信息不直报省政府领导,省政府领导专职秘书加强对呈报省政府领导信息的筛选,保障领导同志阅处重要信息和文件。

加强政务信息的考核通报。省政府办公厅每季度通报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各地各部门信息采用情况,年底评选优秀政务信息。

第十条 提高决策服务质量。

提高省政府领导文稿服务质量。全省性会议讲话送审稿严格控制在8000字以内,其他会议讲话送审稿控制在5000字以内。

突出政府研究工作应用性特点,围绕重大课题开展决策调研,多出有参考价值的调研精品。

加强省政府决策咨询交流、智力资源整合、智力成果采购“三大平台”建设。试行省政府重大决策事项、重大研究课题公开招标和委托研究,积极向社会采购智力成果。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安排参事、馆员、咨询委员参与省政府重大决策调研,监督决策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比较通报制度。

每月15日通报上月全省各市州相关统计指标的增速排位情况,每季度首月25日通报上季度我省相关统计指标在全国各省(市、区)及中部省份的排位情况。

建立专家点评和统计会商制度。每季度组织专家对重要统计数据及全省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点评,不定期进行分析评估。

排位情况及分析评估结果及时报省委、省政府领导,通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协办公厅,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工作报告制度。

不定期抽选部分省政府组成部门和承担经济社会发展职能的部门,向省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报告所承担的省政府重点工作落实进展情况。

协调督促省政府部门,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专项工作报告,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完善抓典型推动工作落实机制。

对市州政府、省政府部门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和动态管理。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及时抓好庸懒散软典型问题的查处曝光;以结果为尺度,充分挖掘推广提高效率抓落实的典型。

通过政务信息刊物和新闻媒体,加大正反典型的宣传通报力度,充分发挥示范效应,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检查考核评比活动。

各市州政府原则上不得新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省政府各部门新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

严格规范省政府部门到市州、省直单位检查考核的审批程序。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检查考核评比活动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的责任。

建立涉企检查登记备案制度,压缩行政执法部门检查次数和时间,简化检查程序,改进检查方式。邀请企业家代表参与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的第三方评估和行风评议。

第十五条 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

坚持项目导向、客商导向。公务接待突出招商引资和客商主体,把“先商后政、先客后主、先外后内、先远后近”要求贯穿接待活动始终。

加强公务接待统筹协调。市州政府、省政府部门接待来鄂省部级领导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备;报请省政府领导出席公务接待活动,提前与省政府办公厅衔接,提供相关背景材料。

省政府领导出席公务接待活动,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和ab角工作制,安排议程和内容删繁就简,接待方案一次报批。

第十六条 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围绕权力流程最简、审批时间最短、行政成本最低、相对人最方便的目标,进一步清理规范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向社会公布审批事项目录及工作流程,实行动态管理和网上审批。

依托网上电子监察、网下监督检查和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网上审批的全方位监督。

进一步优化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的窗口功能。

全面清理规范省级行政审批收费,能减能降则尽减尽降。

第十七条 深入一线抓落实。

全省政府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到基层或分管一线,尤其是困难多、工作难度大的地方和单位调研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每年不少于三个月时间。

深入基层或一线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报告事项范围,加强对照检查并及时整改。

机关干部要主动深入基层了解民情,增进与群众的感情,提升做群众工作和到基层抓落实的本领。

第十八条 大力净化抓落实的环境。

加大重点政务工作公开力度,省政府部门财政预决算、重大民生支出、审计结果的公开纳入全省反腐倡廉“十个全覆盖”范围。

省政府领导到基层调研考察,地方领导一律在调研点等候,不得到边界迎送,严禁赠送纪念品或土特产,一律提供工作餐。省政府办公厅随行人员要认真履行参谋把关职责。

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力度,实行首问负责制,推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全员问责。

第十九条 省监察厅每半年对精文简会、控制检查考核评比、提升行政审批效率等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抽查和检查结果书面报告省政府,并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省政府目标办将省政府部门使用政府文号总量、落实重点督办工作、报送和采纳政务信息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鄂政发〔2011〕24号文件及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监察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