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1〕1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是行政法律制度建设中的又一里程碑。它的公布实施,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进展,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一定要从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作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提上重要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安排部署,认真抓好落实,确保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贯彻执行行政强制法的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和基本方法、步骤,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抓出成效。各地区、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一定要高度重视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担负起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二)各地区、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认真研究部署,确定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能,加强督查指导。
(三)从今年起,自治区政府将把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一并纳入效能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对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二、认真开展宣传,抓好学习培训
(一)宣传工作。
1.2011年10月至2011年11月,配合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重点宣传其重要意义、宗旨、主要内容、贯彻实施准备工作和落实有关会议精神的情况。
2.2011年11月至2011年12月,结合行政强制法的清理结果做好发布及相关宣传工作。
3.2012年1月,结合行政强制法的实施,集中进行一次宣传报道。
4.将学习宣传行政强制法纳入“六五”普法规划,列入全区干部法律知识学习考试的重要内容,具体方案由自治区司法厅安排。
宣传报道要有针对性,以正面引导为主,使广大群众能够全面、广泛、深入地了解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及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宣传报道方案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自治区广电局商请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制定并组织实施。宁夏广电总台、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及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各级行政机关,有计划地做好有关行政强制法的宣传工作。
(二)学习培训工作。
1.切实抓好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要在近期安排专门时间,通过理论中心组学习或者专题讲座等形式,组织领导干部集中学习行政强制法。学习的重点内容是颁布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重大意义和确立的重要制度;要对照行政强制法,认真研究,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行政强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10月下旬,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举办一期领导干部行政强制法培训班。请自治区各部门和各市、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参加。
2.全面开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要尽快启动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种类、方式、设定以及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和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通过学习培训,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到弄懂、弄通、准确应用,在实施行政强制时,保证主体、内容、程序合法。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要集中组织对全区负责实施行政强制权和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培训、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要进行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将行政强制法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的内容,并负责组织落实。
三、明确工作责任,依法开展清理
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是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环节。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国务院《通知》的要求,按照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发挥组织、督促、协调作用,依法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清理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一)清理的范围。
地方性法规中存在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的;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
(二)清理的任务。
这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制定机关负责制,由相应的各级政府和部门负责。
自治区有关地方性法规的清理,由相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统一审核,按照立法程序办理。在银川市实施的有关地方性法规的清理,由银川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商相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按照立法程序办理。
自治区有关政府规章的清理,由相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统一审核,报请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银川市有关政府规章的清理,由银川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商有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请银川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商同级有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提出清理意见,报本部门相关会议审定。
(三)清理的步骤。
1.第一阶段为发动部署阶段(2011年10月8日至2011年10月20日)。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明确清理范围、标准,组建清理机构,培训清理人员,做好清理准备工作。
2.第二阶段为初审阶段(2011年10月20日至2011年11月20日)。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填报《地方性法规或自治区政府规章清理初审意见表》、《涉及行政强制的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表》和《地方性法规或自治区政府规章清理情况汇总表》、《涉及行政强制的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并提出清理意见。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的清理意见以及填报的报表要在2011年11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参照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办法进行清理。
3.第三阶段为审核和整改阶段(2011年11月20日至2011年12月20日)。地方性法规中不符合行政强制规定的,经实施机关及相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提出审核意见,报请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照立法程序办理;政府规章中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经实施机关及相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由制定该规章的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请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制定该规章的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中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经实施机关及相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由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请有关会议审定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和废止。自2012年1月1日起,自治区各部门以及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自行设定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一律废止。
全区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修改、废止或宣布停止执行的文件目录,并将公布的文件目录报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
四、规范实施主体,严格行政执法
自治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强制主体,认真填报《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汇总表》,于2011年11月20日前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审核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参照自治区各部门的办法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2011年11月20日前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
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中,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一)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必须停止执行,确需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
(二)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的,要纠正为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
(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的,以及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要予以纠正;
(四)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依法保留的行政强制实施机关或组织向社会进行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凡是未经公布的机关或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抓住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有利时机,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人员的上岗培训、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认真贯彻落实新颁布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人员资格、执法证件的管理,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五、健全配套制度,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程序意识,遵守法定程序,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确保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得到认真执行。
(一)建立健全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般程序,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专门程序的配套制度,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强制备案审查制度,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
(五)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
(六)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行政强制法实施过程中各项配套制度的调查研究,对于具有共性普遍性的制度统一作出具体规定,为我区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提供制度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主体、是否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各级监察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政强制的,要依法作出处理。今年年底,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的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六、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与深入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有机结合起来,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不断加强政府法制建设,进一步解决法制机构目前存在的机构不健全、人员数量少和经费保障不到位等方面的困难。特别是各市(县、区)要按照自治区编办发布的《关于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设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编办发〔2011〕16号)的要求,抓紧配齐市、县(区)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使法制机构的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认清形势,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履行好清理行政强制规定、建立健全配套制度、规范行政强制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提出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对行政强制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附件:1. 《地方性法规或自治区政府规章清理初审意见表》
2.《地方性法规或自治区政府规章清理情况汇总表》
3.《涉及行政强制的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表》
4.《涉及行政强制的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5.《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
6.《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地方性法规或自治区政府规章清理初审意见表
填表单位名称:(印章) 填表日期:2011年 月 日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名称 | ||||||||
文 号 |
| 公布日期 |
| |||||
序号 | 涉及行政强制的条、款、项 及条文内容 |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的名称及条、款、项 | 存在问题 | 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几条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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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理 建 议 | 保留 修改 废止 待处理 | 已征求过意见的部门 | 同意的: 不同意的: | |||||
具体修改方案: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1.每件地方性法规或自治区政府规章填写一份表格。
2.涉及行政强制的条、款、项:地方性法规或自治区政府规章内容涉及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和程序等规定的,写明具体条款及条文内容;不涉及行政强制的,填“无”。
3.依据:必须逐一填写具体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自治区政府规章以及其他文件,按照效力由高到低排列,并要写清涉及的具体条、款、项,如:《××××法》第×条×款×项;依据是文件的,请同时附送所依据文件的纸质文本或复印件。没有任何依据的,则在该栏中填写“无依据”。
4.存在问题:经审查存在问题的,在该栏中填写以下所列项目的相应数字,存在哪项问题就填写哪个数字,并说明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条(款项)的规定:①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②扩大规定了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的规定;③超出法律、法规授权扩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④规定的行政强制实施程序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⑤包含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的内容。经审查不存在问题的,在该栏中填“无”。
5.处理建议:处理建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要征求意见,并写明哪些部门同意或不同意该处理建议;提出修改建议的,还需同时填报具体方案;待处理是指对经初步审查,发现地方性法规或自治区政府规章的上位法即与行政强制法明显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待处理”意见,待上位法处理后再作调整。
6.其他有需要说明的问题或情况,可以另附说明。
附件2:
地方性法规或自治区政府规章清理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名称:(印章) 填表日期:2011年 月 日
序 号 | 地方性法规或自治区政府规章名称 | 文号 | 公布日期 | 是否涉及 行政强制 (填是或否) | 是否符合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划√) | 处理 建议 | |
符合 | 不符合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涉及行政强制的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表
填表单位名称:(印章)填表日期:2011年 月 日
文件名称 | |||||||
文 号 |
| 颁布日期 | |||||
序号 | 涉及行政强制的条文 |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的名称及条、款、项 | 存在问题 | 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几条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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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 | 保留 废止 修改 待处理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1.在对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时,有涉及行政强制的,填写此表,每个文件填写一份表格。填报本表的同时,请附送该文件的正式文本复印件。
2.依据:必须逐一填写具体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自治区政府规章以及其他文件,按照效力由高到低排列,并要写清涉及的具体条、款、项,如:《××××法》第×条×款×项;依据是文件的,请同时附送所依据文件的纸质文本或复印件。没有任何依据的,则在该栏中填写“无依据”。
3.存在问题:经审查存在问题的,在该栏中填写以下所列项目的相应数字,存在哪项问题就填写哪个数字,并说明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条(款项)的规定:①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②扩大规定了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的规定;③超出法律、法规授权扩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④规定的行政强制实施程序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⑤包含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的内容。经审查不存在问题的,在该栏中填“无”。
4.处理建议:待处理是指对经初步审查,发现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上位法即与行政强制法明显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待处理”意见,待上位法处理后再作调整。
5.其他有需要说明的问题或情况,可以另附说明。
附件4:
涉及行政强制的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名称:(印章) 填表日期:2011年 月 日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颁布日期 | 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划√) | 处理意见 | |
符 合 | 不符合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
填表单位名称:(印章)填表日期:2011年 月 日
行政强制事项 | 名称 | ||||
种类 |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 ||||
实施主体的具体名称 | |||||
依据 清理 | 序号 |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名称及条、款、项 | |||
问题 审查 | 扩大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 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委托或者无法定依据授权其他行政机关、组织、个人实施行政强制 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 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 条(款项)的规定 | ||||
不存在上述问题,符合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
处理建议 | 保留 调整 | 具体调整方案: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1.要按照实施的行政强制事项填写,一个事项填写一份表格。
2.行政强制事项:除填写具体名称外,还应具体区分种类,即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执行,并在相应的方框内划“√”。
3.实施主体的具体名称:应填写具体实施的机构名称,如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4.依据清理:必须逐一填写有关的具体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政府规章以及文件,按照效力由高到低排列,并要写清涉及的具体条、款、项。如:《××××法》第×条×款×项;依据是文件的,请同时附送所依据文件的纸质文本或复印件。没有任何依据的,则在该栏中填写“无依据”。
5.问题审查:经审查存在问题的,在相应项目前的方框内“√”,并说明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条(款项)的规定,如: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条×款、第×条(×)项的规定;经审查不存在问题的,则在相应项目前的方框内划“√”。
6.处理建议:“保留”是指主体合法,维持现状;“调整”是指目前不符合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行调整。提出调整建议的,要同时填写“具体调整方案”。
7.其他有需要说明的问题或情况,可以另附说明。
附件6: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名称:(印章) 填报日期:2011年 月 日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具体实施主体的名称 | 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划√) | 处理 建议 |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执行 | 符合 | 不符合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