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9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总体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1年10月8日
湖北省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总体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为积极稳妥解决全省厂办大集体问题,减轻主办国有企业的负担,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用2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基本完成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为顺利组织和推进此项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从2011年9月起至2012年底,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切实解决改制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推动厂办大集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明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改革范围
由原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在工商登记注册,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并依附于主办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工作步骤
(一)发动准备阶段(2011年8月至2011年12月)
1、建立体系。厂办大集体改革在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整体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省国资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信访局、省总工会等省直部门有关人员参加,按部门职能分工,共同做好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指导、督办和服务工作。改革任务较重的市州也要明确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建立与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专班的联络机制,形成省和市州两级联动、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2、摸底调查。各市、州、县组织人员对本地厂办大集体的资产、人员、债务、生产经营和职工参保、厂办大集体改制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并将掌握的基本情况报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专班。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专班组织对重点市州的情况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制定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实施意见,报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3、动员部署。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召开全省动员会议,对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明确改革目标、任务和政策,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各市、州要全面动员部署,全面启动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1月至2012年10月)
1、方案批复。由各市州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开展厂办大集体改制的细化方案,上报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政府统一予以批复。同时将批复抄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2、改制操作。重点做好四项工作:一是方案审核。中央在鄂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由主办国有企业会同厂办大集体制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审定,并与当地政府衔接,企业所在市州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省出资企业的改革方案经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市州厂办大集体的改革方案,由市州政府报经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方案获批后,市州厂办大集体改革由市州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厂办大集体的职工安置方案,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二是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安置费用测算。中央在鄂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安置费用测算由主办国有企业组织实施;省出资企业厂办大集体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由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安置费用测算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市州厂办大集体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安置费用测算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资产评估必须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三是资金筹措。各级政府和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积极落实改革资金的筹措途径和办法,加大企业改革成本费用筹措力度,千方百计筹足改革成本费用,省工作专班根据各地厂办大集体改革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向中央财政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四是资产处置和劳动关系处理。根据确定的改革方式,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资产、股权的处置。妥善处理厂办大集体改革中的劳动关系,积极做好相关稳定工作。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要偿付企业拖欠职工的债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的,改制后的企业要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关系;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的,要做好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切实维护失业人员合法权益。
3、申报补助。各市、州将本地及所属县市厂办大集体改革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汇总上报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专班。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专班对全省相关市州和省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情况进行汇总,并做好向中央财政申报专项补助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1月至2012年12月)
按照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由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专班赴各市州和有关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报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于2011年10月底前报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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