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广府办发〔2011〕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加强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维护金融环境和金融秩序的稳定。现就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职责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工商企业和自然人
在银行业机构融资提供第三方保证的担保业务。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金融办)为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备案的初审上报和日常监管工作。人民银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广元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为协调配合部门。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广元银监分局等部门指导、督促县区政府加强对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控制,对各县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状况不定期组织抽查。
县区政府是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县区政府金融办(或指定的主管部门)配合市政府金融办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准备金提取等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县区政府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承担对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建立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二、加强准入和退出管理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应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筹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查批准。经批准筹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完成筹建工作,经市政府金融办验收合格后,持验收合格文件向省政府金融办申请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再到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应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变更申请,经初审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相关变更事项未经市政府金融办审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政府金融办审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0]30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管理
1、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6号)规定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拟任人除符合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或担保方面的专业人士,并不得与拟任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利益冲突。
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
2、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
3、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不得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经监管部门同意的除外。
4、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核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严格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6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金融办审核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新设立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可以与该机构设立申请一并报送市政府金融办审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选在监管部门核准其任职资格前不得履职。
5、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经济、金融、财会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新进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经济、金融、财会工作三年以上。同时,接受省政府金融办组织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6、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流动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流动按规定推行报备登记,有序流动。对不履行报备手续无序流动的人员,市政府金融办对其实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实行行业禁入。
三、规范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
(一)建立健全银企保合作机制,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应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地确定风险分担比例和担保放大倍数。银行金融机构应与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坚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稳妥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
(三)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按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行业性、专业性融资担保业务,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服务。
(四)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增强行业资本实力,促进市场竞争,满足多层次、多领域、差别化的融资担保需求。鼓励发展各类互助式融资担保机构,支持我市重点发展产业设立行业性融资担保机构。
(五)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通过行业公约、行业自律,有效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行为。
四、强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
(一)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按照省政府金融办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其他机构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必须由银行机构进行全额托管,其托管的资本金除用作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和总额不超过净资产20%的投资外,不得挪作他用。
(二)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科学的业务决策程序、持续的风险监控机制和事后追偿与处置制度。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行业发展要求和资金需求的性质,设计产品方案和风险控制要求。要严格按照《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担保业务保证金,用于代偿和坏账处理。
(三)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依法合规地开展业务,并依法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市政府金融办要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检查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并及时通报各协调配合部门。各县区政府要依法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控制工作,并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对以担保机构名义,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诈骗企业钱财等危害金融稳定的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未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市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市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应按省政府金融办要求,在市、县区金融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市、县区金融主管部门监管。
五、优化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环境
(一)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实施科学规划,按照市场原则合理布局,重点扶持经营管理比较好、风险控制水平比较高、有实力、有影响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坚持扶优限劣原则,扶持重点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
(二)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合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应不低于4倍。同时要创新业务模式,优化审贷流程,提高银担合作水平和效率。征信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融资性担保征信管理制度,促进信息交流共享,为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查询、确认有关信息提供方便。
(三)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抵(质)押相关制度,为担保债权的保护和追偿提供必要支持,切实维护融资性担保机构合法权益。
(四)市政府金融办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寓监管于服务,支持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控制好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合规经营,不断发展壮大,为中小企业融资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