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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海尾防洪防潮堤第二期工程开工建设的批复


【颁发部门】 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昌府办函[2011]7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海尾防洪防潮堤第二期工程开工建设的批复
(昌府办函【2011】74号)


县水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复昌江县海尾防洪防潮堤(第二期)工程开工的请示》(昌水务【2011】75号)收悉。经县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海尾防洪防潮堤(第二期)工程项目法人已经成立,初步设计已经批复,工程监理及工程施工均已完成招标,并完成合同签订工作,施工图审查工作已完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已办理,工程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建设用地的征地移民工作已基本落实,施工现场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施工单位安全许可证及其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齐全。工程前期工作已基本满足开工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同意海尾防洪防潮堤(第二期)工程开工建设。工程总投资794万元,施工工期200天。

二、你局要进一步加强检查监督力度,强化质量管理,坚持工程标准,确保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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