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
(郑政办〔201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发展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豫政办〔2011〕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准入范围
(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
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资本申请举办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确保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凡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以审批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
(二)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
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建设发展纳入统一规划,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和农村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举办医疗机构。
(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联合、托管、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采取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的方法,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对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过程中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按照严格透明的程序和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进一步扩大医疗市场对外开放,鼓励境外资本到我市以合资、合作形式举办医疗机构,积极争取开展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市设立独资医疗机构的试点工作。支持境外资本举办具有国际先进管理经验、管理模式、服务模式和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设备的医疗机构。境外资本可自主申请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级卫生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需征求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需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意见。
(五)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做精做优。
支持产业化运作,逐步建立完善政府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市场提供个性化、高端化、特色化服务,保障型、特色型、消费型三者并存、功能互补的多元化医疗服务体系。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医院管理集团、区域医疗中心、开展特色诊疗服务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精神、康复、护理、老年病、养生保健等特色专科、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和以“高、精、尖”为特点的品牌连锁医疗机构。重点支持社会资本采取联合、入股、捐赠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倍增工程,尤其是在宜居健康城举办高水平的优质医疗机构。
(六)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医疗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职业经理人培训机构。
为医疗机构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发展等提供全方位策划服务和管理人才支持,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一)加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力度,积极探索公办民营的办医模式。
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政府提供医院用地,由社会资本依照bot(建造、营运、移转)方式委托经营;二是政府投资进行医院基础设施建设,社会资本购置设备及聘雇医护人员并负责经营,若干年后开始向政府支付租金,该项资金将全部用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三是对部分经营不善的公立医院,可由非公立医院或医疗投资、管理服务机构派遣人员负责经营,社会资本可享有医院的部分收益作为管理服务费用。
(二)加大政府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引导性资金投入,建立激励办医机制。
在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类别、规模、辐射能力、技术管理水平等指标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市内五区新建的非公立医院,其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配套给予投资额6‰的一次性奖励,用于添置医疗设备和改善医疗服务设施。对于开展特色诊疗服务的中医、中西医、民族医和在国内外具有领先水平的医疗机构,以及精神、康复、护理、老年病、养生保健等特色专科、特需医疗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金额可适当提高至投资额的7‰。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对市内五区非公立医院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服务水平、依法执业情况、群众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考评,每年由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配套安排专项经费,对成绩突出者给予10万元/年的奖励。各县(市)、上街区政府可根据当地财力状况安排相应奖励经费。
(三)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和税收政策。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要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要认真执行价格公示和住院病人收费清单等制度。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城同价。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恢复征税起5年内,地方留存部分征收后按50%逐年安排资金予以奖励。各县(市、区)政府还可根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上缴的各种税收总额,给予相关项目相应的财政扶持。
(四)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和贷款政策。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其土地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用其固定资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对部分投资额度高、建设规模大、技术水平领先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新建、改扩建项目,还可采取政府对其建设期贷款进行贴息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五)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按照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将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按同等条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等级的报销项目和标准。
(六)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经营性质、产权变更的相关政策。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可相互转换,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税收等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允许投资者收回投资;如投资者退出,资产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七)积极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并逐步扩大政府购买的范围和比例。支持社会资本通过竞争或招标,多形式、多渠道投资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可承担政府下达的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政府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的服务按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在遇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疫情等危急情况时,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要求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依照相关规定获得政府补偿。非公立医疗机构对医疗救助对象给予救治的,经民政部门审核,由政府给予相应补助。
(八)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一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公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加强沟通、协调、服务;二是政府相关部门要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合法权益;三是对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给予支持。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四是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加入医疗急救网络、等级评审、医疗技术准入、科研立项、人才引进、继续教育、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临床重点专科、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资格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各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保证非公立医疗机构占有与其承担服务量相适应的比例。
(九)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慈善领域。
一是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或成立医疗慈善基金,开展医疗救助等慈善活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鼓励各类慈善团体、宗教团体、慈善基金会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
三、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一)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
非公立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医疗技术等准入规定,提供医疗服务要获得相应许可。
(二)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各种质量监控网络和质量监管体系,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充分发挥医疗机构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和服务作用,通过行业协会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信誉度;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业务状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鼓励、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科技创新。
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引进高端人才,引进新设备、新技术,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重点学科、创新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努力提供特色诊疗服务。非公立医疗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申报省、市级医学重点学科认定以及重大科研项目的,经评审确定后,政府给予相应经费支持,对取得突出成果的予以奖励。
(四)加强人才培养,促进医务人员规范、合理流动。
将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纳入统一的医务专业人员培养、培训规划,为其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分阶段、分步骤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鼓励和引导医务人员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之间规范、合理流动,逐步解决人才这一制约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瓶颈问题。
(五)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大力宣传鼓励和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宣传和表彰非公立医疗机构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及处置公共卫生事件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发布的相关文件内容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