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有关政策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1]11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征兵工作改革,提高新兵征集质量,调动适龄青年参军积极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具有我市农业户籍并按规定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在法定服役期间,由其户籍所在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发给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5倍,大连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具有我市非农业户籍并按规定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在法定服役期间,由其户籍所在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发给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园区、长海县每人每年不低于8000元;普兰店市(含普湾新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每人每年不低于7000元;金州新区、保税区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0元,大连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退役后,采取政府扶持自谋职业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选择自谋职业的,由入伍前常住户籍所在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倍,大连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占我市义务兵征集指标应征入伍的(含户籍不在我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义务兵,在法定服役期间,由其入学前常住户籍所在地政府按照当地非农业户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无论入伍前是农业户籍还是非农业户籍,均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政府的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采取自谋职业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选择复学的,由入伍地所在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所需资金由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新区、高新园区、保税区按区内人口占八区人口比重承担,大连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法定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义务兵,在正常优待的基础上,为其家庭增发一定数额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发标准是: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当年增发5000元;荣立一等功,当年增发3000元;荣立二等功,当年增发1000元;荣立三等功,当年增发500元。年内多次立功受奖,按最高奖励等级的增发标准发给。资金由入伍前所在区市县、先导区财政承担。
五、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年度发放,每年12月底前发放完毕。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凭《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领取,增发部分凭《立功受奖通知书》、《立功受奖证书》、立功喜报和立功奖章领取。
六、在法定服役期间考入军队院校的义务兵,从入伍第3年起,家庭不再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待遇。军队院校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学员和军队文体单位招收的文体类专业人员、非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的义务兵(不含从我市义务兵征集指标中应征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其家庭和本人不享受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及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义务兵在法定服役期间,因军队编制调整、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过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按照实际服役年限发给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服役期不满1年的,按1年发给。
在法定服役期间,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或受到军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的义务兵,当年起取消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七、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每选送1名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补助1000元,作为院校征兵工作经费补助和征兵工作人员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八、大连市在每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岗位时,安排一定数量定向招聘退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参加面向社会报考大连市事业单位的退役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笔试总成绩加5分。如退伍当年未能参加面向社会报考事业单位或未被录用的,只要符合年龄、身体、政审条件,可继续报考并享受上述优待政策。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在招聘教师时,优先录用师范类、具备教师资格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九、对退役士兵首次自主创业给予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所在区市县、先导区财政解决。
十、我市城乡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2年内,均可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各级安置部门或教育培训机构推荐就业,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十一、义务兵在法定服役期间的其他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 [2008] 63号)和省征兵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暂行规定》(辽征发 [2002] 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本通知中,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从2011年冬季征兵和2010年冬季入伍义务兵服役期第2年度开始执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选择复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从2008年冬季征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起开始执行。
十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171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