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印府办发〔2011〕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铜仁地委办公室、铜仁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铜党办发〔2010〕90号)和《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印党发〔2010〕30号),设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二)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三)将原自治县乡镇企业局(煤炭管理局)承担的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和解决全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负责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全县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全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全县煤矿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全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煤炭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研究拟订全县煤矿安全投入、安全装备、安全科技创新的规划和措施并督促落实;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监督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并组织复查;对煤炭建设项目提出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防治;负责对煤矿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指导协调全县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十)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助地区安监局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协助地区安监局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十二)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全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和协调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立案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担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地区安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保密、档案、信访、综治、宣传、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编制、人事工资、干部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教育培训与法规科技股
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地区安监局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承担全县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全县安全生产监管系统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承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推广工作。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有关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承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工作;参与相关行业相关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交通运输、消防、水运、民航、建筑、水利、电力、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或承办相关行业和领域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股
依法监督检查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情况;对全县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督促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情况的落实;协调参与行业应急救援工作;对煤矿职工进行培训。
(六)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贯彻执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法律规章和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县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工作。
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暂使用事业编制,以后在县直机关行政编制总额中逐步调剂到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6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它事项
(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规范性文件,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设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执法大队,为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6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县安全生产动态进行巡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负责受理安全生产领域的群众举报及投诉;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劳动保护、职业卫生、安全标志、安全防范措施及事故隐患整改实施情况和重大危险源进行跟踪督办;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办理上级交办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三)设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安全教育培训中心,为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宣传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地区安监局抓好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及全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资格培训工作;承担全县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设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为印江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分析、预测全县安全形势和重大事故风险,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