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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字号】 汕府建[2011]1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府建[2011]188号)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省住建厅 《关于印发〈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的通知》(粤建设字〔2008〕24号)等规定,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管理,规范审查程序,现就 加 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管理 的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施工图程序性审查环节须增加提供的资料

1、 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 招标核准文件 。

2、在项目 招标核准文件中,勘察和设计核准为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的,须提供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备案文件收讫回执》和中标通知书;对没有中标通知书的,须提供由发改部门核准勘察设计不采用招标方式的重新核准意见。

3、 项目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须提供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4、 由外地勘察设计企业承接工程勘察设计的,须提供由市住建局核发的《关于同意工程勘察设计备案登记的通知》。

原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变。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在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进行严格把关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的规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业务进行严格把关,特别对建设工程勘察业务的承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要求承接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勘察业务。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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