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导游人员考试管理办法
(云南省旅游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人员考试秩序,保证考试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导游人员素质,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辖区内开展与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导游等级考试有关的各项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导游人员考试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治考、规范有序、各司其职、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 云南省旅游局是导游人员考试的主管部门。
云南省旅游局设立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导考办)负责组织、协调导游人员考试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州(市)旅游行政部门在省导考办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完成本州(市)导游人员考试工作。
第五条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旅游局监察室负责导游人员考试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对违纪单位、个人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考点有违纪行为的,由省旅游局监察室向其所在州(市)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报 考
第六条 凡年满18周岁,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人员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第七条 报考普通话导游的考生,应当到省旅游局批准公告的非学历旅游培训单位或所在州(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考。
报考外语类、加试类导游的考生,应当到省导考办指定的云南省旅游培训中心报考。
第八条 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州(市)报考考生的资格初步审查,省导考办负责对全省报考考生的最终考试资格认定。
第三章考务
第九条 省导考办、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点三级考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所承担的具体考务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规程、保密制度、考试文件存放与归档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违纪与突发事件处理制度。第十条 各级考务管理机构要建立考务管理工作报告制度。考务管理工作报告包括简报、总结、事故专报三种。报告程序一般由考点、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逐级上报至省导考办。
第十一条 省导考办、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工作人员,未经培训不能上岗。
第十二条 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向省导考办上报考生情况和考点预设置情况,由省导考办平衡全省后确定当年的考点设置。
第十三条 考务信息的收集、录入、汇总、报送应当确保准确无误。未经省导考办批准,不得擅自更改考务信息报表和电子文本。
第十四条 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考点报送的《现场导游考试情况汇总表》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州(市)的信息汇总工作,并将《现场导游考试情况汇总表》按时上报省导考办。
第十五条 各级考点的设立应当由省导考办核查批准。
省级考点由省导考办直接领导,州(市)考点由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受省导考办委托承办州(市)的导游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十六条 考点应当按要求使用省导考办统一制作的报名软件和代码,及时、准确录入考生在《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中填报的信息,并在报名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将报名信息汇总结果上报省导考办,由省导考办复核考生报名资格并制作发放《准考证》。
第十七条 考点接到省导考办的复核通知后,应当将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名单通知有关部门,以便安排导游人员综合笔试和现场导游面试考场。
第十八条 现场导游考试结束后,由考点负责填写《现场导游考试情况汇总表》,按照规定时间将合格考生报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和备案。
第十九条 考点负责在考场附近设立考务、保卫、医疗等小组,并创造条件方便考生就餐和休息,以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考务工作人员包括各级考务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考官和监考员。考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由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聘任并报省导考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考务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条件:
(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二)具有考试业务工作经验,熟悉考试工作程序。
考务工作人员若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主动申明,并回避接触试卷和答题卡。
第二十二条 考场设置应当以方便考生考试、方便监考员检查、有利于维持考试秩序和考试纪律为原则。
现场导游考试应当创造条件给考生提供相应的图片,声像资料等背景考试条件。
考点应根据导游人员综合笔试考生人数和语种,设置考场。每个标准考场考生数为30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考生前后左右间距80cm以上。
考场考生座位应当按序号编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考场应当安全、安静、通风、光照条件好、桌椅高矮适中,除考试允许文具外,考场不得留有其他任何物品和字迹。
第二十三条 各报考类别(语种)考生编排后余数不足30人且考场数量不足时,可将其编混入合考场,应当单独编排考场号、增配语种监考员,并单独收发试卷、答题卡和填写考场记录。
第二十四条 每个考场配备2至3名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巡考员。监考员由考点主考聘任。监考员应当遵守《监考员守则》,严格按照规定,主持本考场考试。监考员应当如实填写《考场记录》。
第二十五条 考试期间考场周围应当划出考试区域,明显设置“肃静、回避”等标识,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二十六条 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导游综合笔试结束时,当场将试卷和《导游综合笔试作弊取消成绩情况统计表》密封后,一并交巡考人员上交省导考办。
第四章考试
第二十七条 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领导、组织、管理本州(市)内考点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突发事件。第二十八条 《准考证》由考生到报名地点自行领取,领取时须出示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考生本人凭《准考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考试。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户口本)。
第二十九条 考生应当遵守《考场规则》。考场内如发生违纪问题,由监考员按照《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考试违纪处理规则》处理。
第三十条 导游人员考试的试卷和答题卡由省导考办组织命题,统一印制;省旅游局机要保密室负责保管。
考试试卷和答题卡由省导考办派专人运送到各州(市)。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机要员共同接收,填写《导游资格考试试卷/答题卡交接清单》,并负责管理试卷和答题卡在本州(市)内的分送和考前的保密存放。
考试试卷和答题卡的分发、运送工作现场不得少于2人。
第三十一条 试卷和答题卡在省导考办、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点存放期间应当存放在具备机要保密条件的地点。存放点钥匙应当由考务管理机构指定专人(2人以上)分别保管。
第三十二条 导游人员考试试卷和答题卡在启用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
第三十三条 导游人员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回收整理本考场答题卡及试卷,清点、核验无误后按顺序装订、装袋当场密封;由考点机要员整理、清点本考点全部答题卡袋,经考点负责人核验签字后由专人送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办理交接手续。
试卷和答题卡由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清点、核验无误后,填写《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答题卡回送交接清单》及各考点的答题卡交接清单复印件,交省导考办派出的巡考人员,并由巡考人员运送回省旅游局保密室存放。
备用试卷和答题卡应当在考点主考的监督下,清点收齐全部密封后,由专人带回上缴省导考办。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留存试卷及备用试卷。
第三十四条 省导考办在省导考委领导下组织开展导游人员考试试卷评卷工作,并根据当年考试情况确定各科合格成绩标准。
导游人员考试成绩纸质文本,电子文档由省导考办归档管理,具体由省导考办主任、常务副主任、导游人员考试成绩录入员三人共同负责管理和持有,防止原始成绩异动,如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省旅游局报告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导游人员考试成绩报国家旅游局审核通过,并经核对原始成绩无误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导游人员考试成绩可在省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查询。
对查询成绩有疑问的,可持《准考证》在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查分。
第三十六条 省导考办受国家旅游局的委托,对考试成绩合格者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员资格证书》。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附件:
1、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违纪处理规则
2、监考员守则
3、考场规则
4、评卷工作细则
5、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等级)考试查分细则
6、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八种表样
附件1
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考试违纪处理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等级考试秩序,保证考试的顺利实施,保障参加考试的考生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遵循以法治考、从严治考的原则,对违反云南省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纪律的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则给予处理。
第三条 省旅游局纪检监察室和省导考办负责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笔试的违纪处理,考点所在地的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导游人员资格现场导游考试的违纪处理。
第四条 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违纪处理分为:
(一)警告;
(二)终止考试;
(三)取消单科考试成绩;
(四)取消当年考试成绩,2年内不得报考;
(五)给予考试工作人员通报批评;
(六)取消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人员资格;
(七)宣布考场或考点考试成绩无效;
(八)取消考点承办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
(九)考试工作人员违纪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十一)不使用经省导考办编写、翻印和出版的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相关资料。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
(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四)在考场内吸烟、喧哗;
(五)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经劝阻和警告两次以上仍不改正者,给予终止考试的处理。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科考试成绩:
(一)考试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二)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
(三)接传答案或交换答卷;
(四)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五)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六)有其他舞弊行为。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成绩,两年内不得报考:
(一)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三)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滂、诬陷考试工作人员;
(四)由他人代考,偷换答卷,涂改成绩;
(五)被两次取消单科考试成绩;
(六)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看书、打磕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经指出仍不改正;
(二)在阅卷评分中错评、漏评、差错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
(三)泄露阅卷评分工作情况;
(四)不按规定销毁或私留试卷;
(五)在其他考务工作中出现差错。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人员资格:
(一)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
(二)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外;
(三)擅自变动考生答卷时间;
(四)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
(五)在监考、评分中丢失、损坏考生答卷或有违反监考、评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六)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 在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取消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外,由考点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考生报名表或有关信息;
(二)为不具备参加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使其取得报考资格;
(三)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
(四)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
(五)属于考试回避范围隐瞒不报,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
(六)诬陷、打击、报复考生;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
第十二条 考场、考点发生考试纪律混乱、有组织的舞弊,应宣布相应范围内考试成绩无效。考点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影响的,由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取消其考点资格,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考点考务工作管理混乱,出现严重差错的;
(二)所属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抄袭现象的;
(三)发生试卷泄密、损毁、丢失的;
(四)违反云南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其他规定的。
第十三条 旅游院校和非旅游教育培训单位应当选用由省导考办编写、翻印和出版的与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相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第四条违纪处理中警告、终止考试、通报批评、取消单科考试成绩、取消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等五种处理由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考点主考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第四条违纪处理中取消当年考试成绩和两年考试资格、宣布考场或考点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考点承办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资格等三种处理由省导考办根据派出的巡考人员和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材料作出决定,并报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在职人员违反云南省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州(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考务机构提供的材料责成当事人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或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可对省内各级导游人员考试考务机构作出的违纪处理决定进行撤销或变更处理。
第十八条 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于考试结束后应当立即将本州(市)违纪处理情况汇总报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管理行为的人给予的处理,处理机关应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云南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监考人员守则
第一条 监考人员是受云南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省导考办)委托,负责在导游人员考试考场内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并依照规定权限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监考人员应当按照省导考办的要求,认真学习国家旅游局有关规定,全面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三条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时须佩带省导考办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
第四条 监考人员应当于每场考试开考前规定时间内到达监考办公室领取试卷,并在检查试卷密封情况后签字确认。监考人员领到试卷后须直接到达考场,不得携卷离开考试区域。
第五条 监考人员在考生入场前应当检查、清理考场。
第六条 监考人员应当引导考生准时进场入座,并按规定检验证件,临时收缴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宣布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七条 监考人员不得擅自提前或者推迟考试开始时间。
第八条 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场考试;开考30分钟以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
第九条 每场考试开始前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面对考生启封试卷袋,并逐份清查数量,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考点办公室负责人或者省导考办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 监考人员应当指导考生按要求填写准考证号和姓名,并逐个核对考生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其所持的准考证一致,考生是否与其准考证上的照片相符,其他身份证明与准考证是否一致。无准考证或者人、证不符的,应当中止其考试,交考点办考务负责人处理。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当及时回收缺考和考试结束前退场考生的试卷、答题卡。
监考人员应当在缺考考生试卷、答题卡上注明‘缺考’,并填写准考证号,并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由于考生原因造成试卷、答题卡损毁、脏、皱的,一律不予更换。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或暗示,对考生提出的非答题内容的询问,应当现场解答。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按规定的权限进行处理,同时将作弊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将证据妥善保存备查,并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要关心、爱护考生,发现考生突患疾病,应当及时通知考场外的工作人员陪同考生去治疗。考生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当劝说其停考就医。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不得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做题或者进入其他考场,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
第十七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给予考生时间提示。
第十八条 考试时间终了,监考人员应当明确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答题卡)翻放在桌面上等待收卷;全部试卷回收前不得离场。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回收、清点试卷应当按自小号到大号/顷序排列,如有空白试卷统一装订在最后;发现考生将试卷携带出考场的,应及时追回。缺少试卷的,应及时报告考点办考务负责人。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回收本考场试卷完毕后,应立即将试卷送至考点监考办公室集中封装。
第二十一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清理考场。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当按规定认真逐项填写有关表格;全部监考工作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提交监考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纪行为的,依据《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考试违纪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附件3
考场规则
第一条 考生应在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无准考证、身份证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考生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二条 考生除携带必需文具(橡皮、蓝色或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报纸、稿纸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第三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再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考生不允许交卷。
第四条 考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填写姓名及准考证号;应按要求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答题。
第五条 考生应当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一)不得在考场内吸烟,谈笑或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
(二)不得在考场内交头接耳、互打手势、传递信号等方式接传有关考试内容信息;
(三)不得偷看他人试卷或其他资料;
(四)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题卡;
(五)不得抄袭他人试卷或同意他人抄袭;
(六)不得有其他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场所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除在试卷上填写规定的项目外,不得在非署名处署名或作标记。否则,答卷作废。
第七条 因考生原因致使试卷、答题卡损毁、脏、皱等情况的一律不予更换。
因考生原因损坏答卷或答题卡填写不清、填错、不填姓名、准考证号,导致无法识别准考证号和姓名,无法判读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第八条 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问题,可举手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
第九条 提前交卷的考生应当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条 考试时间终了,考生应当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卡)翻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核验回收后离场。
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及其稿纸带出考场外。
第十一条 考生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依据《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考试违纪处理规则》给予相应处理。
附件4
评卷工作细则
第一条 云南省导游考核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导考办)具体负责组织承办我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评卷工作。
第二条 设立评卷领导小组,评卷领导小组由省导考办及承办评卷单位的有关领导、考试和命题专家等组成,其职责为:
(一)提出评卷工作方案,拟定评卷专家名单;
(二)负责评卷地点的选择和评卷工作人员的选聘、培训和分工;
(三)确定并检查执行评分标准的情况,纠正执行评分标准中的偏差,裁决评卷过程中的分歧意见,确保评卷质量;
(四)协调评卷工作环节,掌握评卷进度;
(五)邀请省旅游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检查评卷纪律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评卷工作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承办。承办评卷单位应有一定数量的旅游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并能够提供环境适宜、外界干扰少、便于保密的评卷场所。
第四条 评卷工作的全部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度考试者,不能参与评卷工作。
第五条 评卷工作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
(二)工作能力强,作风正派;
(三)接受过保密工作培训;
(四)本人或近亲属未参加当年考试。
第六条 评卷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评卷纪律:
(一)必须在规定场所阅卷;
(二)严禁携带通信工具、规定以外笔具进入评卷场所;
(三)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评分标准,不得擅自更改标准答案;
(四)不准私拆密封线,不准撬看密封线内应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和工作单位;
(五)评卷情况不准外传;
(六)不准查询考生分数;
(七)答卷和成绩单不准带出评卷场所;
(八)非评卷时间不得擅人评卷场所;
(九)评卷工作的其它规定。
第七条 评卷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评卷时须设立牢固、封闭的试卷保管室,并建立严格的保管、领退试卷制度。
(二)评卷须经取样试评,根据标准答案先行确定评分标准,并按评分标准要求评卷人员统一评分尺度和标准;
(三)评卷单位及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认真评阅试卷,准确给分;
(四)评卷用笔应当统一颜色,记分应当统一文字,并按规定署名;
(五)评卷工作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制定严密、科学的工作规程。
第八条 评卷过程中遇有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未予密封的答题卷、答题雷同、前后笔迹不一致等异常答卷,或发现大面积舞弊、违纪嫌疑及其他重大问题,应立即报告省导考办处理。尤其是对及格率超过平均数较多的考场、考点、考区要重点检查复核。
第九条 成绩登录、统计、复核、分数核查等工作应当由省导考办指定专人进行,并在省导考办管控下由两人以上同时操作。
第十条 考试成绩登录校正完毕后,应当打印正式成绩册,由云南省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领导签字后及时上报国家导考委审定。
评卷结束后,省导考办应当对试卷保管室进行密封。未经省导考办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保管室。
第十一条 考试成绩确定后,由省导考办于20日内在云南旅游信息网上公布考生成绩。
第十二条 考生的成绩、评卷信息由省导考办上报国家旅游局导考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参与评卷工作的人员,违反本规则有关评卷纪律或其他规定的,按《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考试违纪处理规则》处理。
第十四条 考试成绩公布后,省导考办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完成考试通过人员的导游资格证书制作、发放工作。
第十五条 评卷结束后,考试文件、试题、标准答案、成绩册、合格人员名单、评卷报告及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应逐一登记归档存放,以备查考。考试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报名登记表、考场安排册、考场情况记录单、考试成绩录入单、评卷记录单等有关资料从考试之日起保存6个月,到期由省导考办报经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在纪检部门监督下统一销毁。
附件5
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等级)考试查分细则
参加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考试的考生对分数有疑问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分数查询:
1、考生查分须在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考点州(市)旅游局提交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2、填写《查分登记表》,注明要查询的科目、内容;
3、查分内容包括核分(小题分、大题分、总分)、错评、漏评等;
4、分数核查申请由各报考点州(市)旅游局统一汇总报省导考办统一集中查阅和回复,超过时限提交的分数核查申请,省导考办不予受理;
5、各州(市)旅游局受理的分数核查申请汇总上报工作应在成绩公布15日内上报;
6、省导考办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对各州 (市)上报的分数核查申请进行核查,答卷不与考生见面;
7、查分结果无论是正误差、零误差还是负误差,均按查核后的分数予以更正;
8、分数核查结果在分数核查工作完成后 10日内通知核查申请申报州(市)旅游局或考点;
9、分数核查后的成绩为考生最终成绩。
附件6
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八样表
1、《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略)2、《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加试报名表》(略)
3、《准考证》(略)
4、《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试卷交接清单》 (略)
5、《考场情况记录表》(略)
6、《导游人员综合笔试作弊取消成绩情况统计表》(略)
7、《现场导游人员考试情况汇总表》(略)
8、《查分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