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港航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全省内河航运建设,以干流发展带动支流发展,以内河航运发展带动流域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水运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93 39号)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长江港航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筹集用于支持全省港口航道等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的管理,会同省交通运输厅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年度支出范围,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资金管理规定,专款专用,突出重点,讲求效益,集中资金办大事,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放大效益,以实现全省内河航运建设发展目标。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航道建设、港口建设‘、我省
长江经济带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船型标准化更新改造等项目。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根据全省交通发展任务、规划和投资规模,共同商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范围。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
1、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2、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3、项目已经立项;
4、项目单位具备自有资金筹集能力;
. 5、项目单位财务状况良好;.
6、项目建成后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船型标准化更新改造,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条件。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法人资格证明;
2、立项批准文件;
3、项目自有资金证明材料;
4、项目单位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资料。
第九条 县(市)交通运输局会同财政局将当年需要申报的项目于3月31日前联合上报市、州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市、州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项目于4月30日前联合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下达专项资金项目及资金额度。县(市)项目及资金由省财政厅与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直接下达,抄送市州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根据工程进度和管理工作情况,将资金及时拨付到使用单位或项目施工单位。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一经下达,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名称和预算金额执行。在预算执行中,如确需对项目预算进行调整,应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如当年未使用完毕,可结转下年度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监管以交通运输部门为主,资金监管以财政部门为主。要加强监督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专项资金得到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组织项目单位按规定编制并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财务情况、竣工决算等资料,专项资金竣工财务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批复。
第十六条 县(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情况,联合报市州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市州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连同本级情况汇总后于3月底前,报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使用。专项资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对逾期不拨付的地方,省财政厅将收回资金并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配合监督检查工作。违反有关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