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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办法(试行)


【颁发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
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规定的全面正确执行,促进江苏省金融业稳健高效运行和经济金融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是指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下同)依据人民银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同)的法定管理职责,对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以及政策措施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确定评价等级的制度。

第三条 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科学、高效、合理的原则。

(三)非现场管理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四)年度评价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五)全面评价与分项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对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储银行江苏省分行(简称“省级银行业机构”)进行评价。

在江苏非南京地区设立的银行业法人机构、省级(区域)分行,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根据需要授权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评价。

第五条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成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简称“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金融稳定处。

第六条 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评价规则

第七条 评价的内容包括货币信贷、金融稳定、金融统计、会计财务、支付结算、金融科技、货币金银、国库会计、征信管理、反洗钱、支付清算、外汇管理等(评价项目与标准详见附《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项目与标准》)。

评价的内容应根据不同时期形势任务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完善。评价内容调整后,应及时通知被评价对象。

第八条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项目与标准》的内容建立日常管理台账。同时,结合现场检查或走访调查,加强对省级银行业机构相关评价项目的指导和评估。

第九条 评价的基本流程:

(一)职能部门分项评价。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项目与标准》的要求,确定各省级银行业机构相关评价项目的等级,分为四个等次。其中:

一类:指省级银行业机构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定,完成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的工作部署。

二类:指省级银行业机构基本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定,基本完成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的工作部署。

三类:指省级银行业机构存在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规定的行为,完成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工作部署的情况较差。

四类:指省级银行业机构存在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规定的行为,完成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工作部署的情况很差。

(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职能部门分项评价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对省级银行业机构评价结果进行排序。

(三)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各省级银行业机构的评价等级。

第十条 对各省级银行业机构的评价结果采取等级制,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三章 评价结果的反馈与运用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于每年一季度对各省级银行业机构上一年度的评价情况进行通报,并视情况向其相关上级管辖机构反馈。反馈主要内容:评价等级、总体评价及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十二条 对于评价为“a”类的省级银行业机构,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将在系统准入、业务试点、产品创新、信息共享、人员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对于评价为“c”或“d”类及日常管理中存在问题较多、较严重的省级银行业机构,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将予以通报,并约见机构主要负责人,限制、暂停其相关金融服务;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将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监督对象,加大对其管理与指导力度。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可以根据日常金融管理与服务需要,结合年度评价情况,选择对省级银行业机构进行综合执法检查。

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组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有关职能部门联合组成,采取集中入场、分项检查、统一反馈的方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项目与标准

序号

业务项目

评价标准

1

货币信贷

货币政策和宏观信贷指导政策贯彻执行情况: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本行货币信贷运行报告(含经营概况、信贷政策变动情况),按旬报送贷款数据;及时报送本行年度信贷政策文件,积极主动地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

利率政策执行和利率监测报表报备情况:认真及时地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各项利率政策;按时、准确地报备各类利率监测报表;

存款准备金政策执行情况:认真及时地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政策,按时、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

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执行情况:合规使用、按期归还再贷款和再贴现资金。

金融市场相关政策执行情况: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的相关政策。

2

金融稳定

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有关制度,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制定各类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风险监测与报告: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日常风险监测工作,及时报告涉及区域金融稳定、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各类重大风险、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金融案件等。配合做好fsap相关评估工作,并根据省金融机构稳定工作信息员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监测指标与材料。

金融改革: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国家重大金融改革政策的调研工作,及时评估和反馈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坚持正确的舆论方向。风险处置:稳妥做好金融风险处置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申请、使用紧急贷款、处置再贷款等各类金融稳定再贷款。

交叉性金融产品与业务创新: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各类交叉性金融产品与业务创新的风险监测及研究工作。

3

金融统计

金融统计数据报送:认真贯彻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和专题统计调查要求,各类上报数据完整、正确、及时。统计分析资料报送:及时上报各类统计分析资料,内容充实,观点鲜明,能全面真实地反映新情况和新问题。

内部统计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统计管理制度和统计工作流程,统计职能部门积极主动开展对内部相关业务部门及下属分支机构的统计管理。

4

会计财务

及时申请核准缴存款范围。新设金融机构应在开业前1个月、会计科目或科目核算内容有重大变化涉及缴存款范围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在调整前1个月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核准缴存款范围。

及时按要求报送会计资料。

会计核算基本制度,包括会计财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业务操作规程等;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财务制度的修订、会计业务系统的升级、会计科目的变化、科目核算内容的调整等;其它会计财务资料,包括临时要求报送的资料等。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应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其它会计财务资料应在发布或调整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及时、足额缴存存款准备金和财政性存款。

5

支付结算

支付系统管理情况:认真做好支付系统建设和业务推广工作,严格执行支付系统清算纪律,加强支付系统安全管理和支付清算资金流动性管理,确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和各项通过支付系统办理的业务顺利开展。

账户管理情况: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备案、使用和档案的管理。

银行卡业务办理情况: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办理银行卡业务。

联网核查系统使用情况: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求,认真做好联网核查工作。

6

金融科技

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管理、机房、设备系统运行维护和服务外包管理等制度及操作规程;岗位设置合理;定期进行信息安全专项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机房安全:机房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建立并执行机房出入、设施巡检维护等相关制度。网络安全:核心网络设备双机热备;参数配置和安全策略合理有效;接入当地金融城市网技术和管理措施有效。应用安全:操作系统、数据库和应用系统的管理和技术手段符合运行管理要求。应急管理:成立应急管理机构;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及时对预案进行评估修订。安全事件:采取多种手段避免重大安全事件的发生;发生重大安全事件及时报告并有效处置。银行卡相关应用系统符合《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和《银行卡卡片规范》要求。pos和atm终端符合《银行卡销售点(pos)终端规范》和《银行卡自动柜员机(atm)终端规范》要求。

7

货币金银

人民币流通管理: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人民银行;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假币收缴: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办理假币收缴业务,发现假币必须立即收缴;办理现金出纳业务的人员应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并持证上岗;办理假币收缴业务应符合规范程序,假币收缴凭证填写完整,印章齐全,假币印章加盖准确;假币实物保管符合规定,禁止私自截留和处理收缴的假币,杜绝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现象;帐实相符;按时上缴假币实物。假币鉴定:人民银行授权鉴定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应接受持有人或单位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货币真伪鉴定。

8

国库会计

内部制度建设:根据国库业务需要,及时制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采取措施确保各项制度办法落到实处。会计科目的使用和账户的开设:凡代理国库业务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均应设立“待结算财政款项”一级科目,不得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应按照规定为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零余额账户日终余额为零。业务资料的报送:按照规定将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情况、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名单以及制订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及时报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储蓄类国债发行进度报表以及凭证式国债月度持有量报表。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预算资金的拨付,预算收入的收纳;按照“先支付,后清算”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储蓄类国债发行、兑付、质押贷款以及凭证式国债再次出售等业务。与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账务核对认真、及时、规范。

9

征信管理

制度建设与岗位设置:明确归口部门及工作人员;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与考核办法;能不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征信系统运行管理:在办理信贷业务时,查验借款人贷款卡及其有效性;配合人民银行贷款卡年审工作;能严格按规定查询、管理与使用企业与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档案资料;积极处理异议信息,无相关投诉。征信系统数据质量管理:能做到上报数据及时、完整与准确;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数据质量自查工作;能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数据核对、定点监测、数据质量量化评分工作。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应收账款质押及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推广及应用:按时、保质完成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及更新任务,并积极查询使用;积极查询、使用应收账款质押及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信息,能积极配合人民银行进行宣传与推广。外部信用评级配合推动及结果应用:按要求组织借款企业和与本行有担保业务合作关系的担保机构参加人民银行组织推动的规范信用评级试点工作;按时、完整报送银保合作调查统计表等业务报表。宣传培训与信息调研:有培训计划与总结;能积极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征信宣传与培训活动;业务人员、热线服务人员能正确解答客户提出的征信相关问题;能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征信工作调研。

10

反洗钱

组织健全,岗位设置科学合理,职责明确,反洗钱组织机构有效开展工作。内控制度完善,监督到位,积极开展反洗钱内控制度检查或审计,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自行开展或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反洗钱培训,做好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并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工作。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按规定向我分行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等相关资料。配合开展反洗钱调查,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打击洗钱犯罪。按照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保密义务。

11

支付清算

岗位管理:合理设置岗位,满足支付清算系统运行要求,人员及联系方式及时报送人民银行。运行管理:制定支付清算系统运行操作规程,做好系统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异常情况;遵守系统运行纪律和运行时间要求;做好清算账户资金管理,及时调度资金,确保各类支付业务及时处理和清算;及时报送运行维护自查报告。维护管理:做好支付清算系统日常维护和日常检查,确保设备完好、网络畅通、系统运行正常、备份设备随时可用;按时完成系统升级换版任务;做好运行文档管理、系统数据备份管理和设备系统变更管理。故障处理:发生支付系统故障立即向人民银行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排除,故障排除后及时报送《支付系统异常情况报告表》。安全管理:做好支付清算系统信息安全工作,妥善保管支付系统密押设备、密钥、数字证书和系统登录识别信息。

12

外汇管理

业务合规:是否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数据质量:是否按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和报表。内控制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执行情况是否到位。其他:银行是否重视开展对外汇管理规定的培训、宣传,对外汇管理工作要求的配合、落实及检查情况是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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