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出租汽车乘客遗失物品处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穗府〔1992〕34号)的有关规定,为配合公安部门协助乘客及时寻回遗失在出租车上物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应认真遵守营运服务规范,乘客下车时,提醒乘客带齐行李;乘客有托放行李的,要主动打开行李箱并帮助乘客搬卸和清点行李。
第三条 乘客在乘坐出租车时,应注意保管自己的行李,下车时,向出租车驾驶员索取发票。
第四条 乘客下车后,出租车驾驶员应立即检查车内情况,如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应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送交公安部门,不得私自留用。
第五条 乘客如果在出租车上遗失物品,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六条 96900交通信心客户服务中心及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服务监督部门如接到乘客报失个案,应告知乘客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对乘客能提供详细的车牌、车属企业名称、司机姓名、服务资格证号码等相关材料的,应及时告知乘客车属公司联系电话,以便乘客查找。
第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须设置24小时值班的热线电话。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接到要求协助查找失物的个案后,应建立个案台帐,通过各种方式积极查找,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查找结果反馈报失人及要求协助查找部门。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收到驾驶员送交来的遗失物品,应按照《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对拾遗物品进行登记、保管,并按照规定归还失主或送交公安部门。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