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低产田地改造考核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强化农业基础、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低产田地改造的意见》和《云南省中低产田地改造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制定云南省中低产田地改造考核奖励办法。
第二条 考核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参与中低产田地改造的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全省中低产田地改造进行考核奖励,并委托省中低产田地改造综合协调领导小组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各考核对象成立自检自查考核工作组,对各项任务指标进行逐项自检自查,并写出年度中低产田地改造专题报告(含年度报表),报送省中低产田地改造综合协调领导小组。省级考核在各考核对象自检自查的基础上,由省中低产田地改造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并将考核结果报省中低产田地改造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考核对象于每年5月底完成上年度工作的全面自检自查,省级抽查考核工作于7月底前完成。
第七条 考核内容及评分方法如下:
(一)组织管理(20分)。
组织机构健全,人员及办公室设施配备能满足正常工作需要。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考核管理办法,层层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
(二)项目管理(40分)。
按相关要求编制和上报年度实施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计划按时完成建设任务,顺利通过项目验收。在中低产田地改造中,提出符合本地的改造创新模式,并具有一定推广模式。
(三)资金管理(20分)。
在整合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项目资金的基础上,鼓励通过创新机制吸纳社会资金。州市政府配套及民间投入中低产田地改造资金,每千万元加1分。建设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无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等问题。
(四)日常工作(20分)。
按时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做好辖区内中低产田地改造工作的领导、规划、组织、协调、考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省中低产田地改造综合协调领导小组的要求,及时、准确向上级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和统计报表。档案资料真实完整、系统规范、查阅方便、内容翔实,能够真实反映中低产田地改造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 省中低产田地改造综合协调领导小组成立考核组开展考核工作。考核组由省中低产田地改造综合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项目咨询专家库的专家组成。考核组人数原则上为5-7人。
第九条 考核组工作程序:
(一)听取自查情况汇报;
(二)抽查30%项目工程;
(三)查阅有关档案、文件资料;
(四)按照本办法的内容进行综合考评,形成初步意见;
(五)与相关单位交换意见;
(六)形成并提交考核报告。
第十条 考核得分90-100分为优秀,70-90分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在省级抽查考核过程中,发现各项目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结果直接定性为不合格。
(一)在工程建设和资金管理方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擅自调整、变更、终止已批复的项目计划,未按期完成年度中低产田地改造建设任务,并对全省中低产田地建设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质量管理方面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安全生产方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资金管理出现截留、挪用、挤占及不按规定程序支付资金,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 具体奖惩
(一)奖励。由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中低产田地改造奖励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
一是对评选出的考核对象进行奖励:奖励一等奖6-8名,二等奖8-10名,三等奖20-25名。
二是对中低产田地改造工作开展好、成效显著的州(市)、县(市、区)实行以奖代补。
(二)处罚。总分在70分以下(含70分)的给予“黄牌”警告(全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进,并相应调减下年计划任务。连续两年受到“黄牌”警告或年度工程建设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影响到全省中低产田地改造工作的考核对象,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州(市)财政必须安排一定的奖励资金,用于对辖区内中低产田地改造工作进行考核奖励。由各州(市)中低产田地改造综合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中低产田地改造综合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