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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期间母婴健康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1]2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期间母婴健康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卫发[2011]220号)


各市卫生局,各相关县(市、区)卫生局,省妇女保健院、省儿童保健院:
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浙政发〔2011〕54号)要求,特制定《浙江省“十二五”期间母婴健康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全面完成项目确定的各项任务。

二○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浙江省“十二五”期间母婴健康工程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改善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是建设卫生强省、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促进基本妇幼保健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根本目的。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妇儿工委组织下,自2001年,我省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精神,对浙江省欠发达地区实施的母婴健康工程,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自2005年到2010年,36个项目县的孕产妇死亡率从19.35/10万下降到10.94/10万、婴儿死亡率从8.16‰下降到4.0‰、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从10.68‰下降到7.0‰。母婴健康工程项目的实施,保障了妇幼保健工作指标的稳步提高,促进了全省妇女、儿童健康状况的改善,提高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水平,使妇幼保健的各项指标继续走在了全国先进行列。
为了继续巩固、深化和扩大母婴健康工程项目取得的成果,经与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决定: “十二五”期间在36个欠发达地区继续实施母婴健康工程项目,为每个项目县每年投入10万元项目经费和必要的基础抢救设备经费,进一步提高欠发达地区的妇幼保健水平和能力。
二、项目目标
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为项目地区的妇女儿童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提高项目地区妇幼保健人员对孕产妇、新生儿的医疗保健水平和救治能力,降低孕产妇、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促进妇女儿童健康。至2015年底应达到以下指标:
(一)健康指标
1. 孕产妇死亡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2/10万以下或可避免的孕产妇死亡人数降低50%以上;其中因产科出血死亡的比例控制在30%以下;
2. 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0‰ 以下;
3.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1‰ 以下。
(二)工作指标
1.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
2. 孕28周县级高危孕妇筛查率达到85%;
3. 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其中,高危孕产妇住院率达到99.5%以上;
4. 降低孕产期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5. 降低妇女剖宫产率;
6. 3岁以下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达到90%;
7. 0-6个月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90%;
8. 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85%;
9.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控制在2%以下;
10. 提供规范的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
以上指标将结合终期调查进行数据收集并评估成效。
三、行动策略
(一)加强妇幼保健网络建设,提高母婴保健服务能力
1. 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依照《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和《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孕产妇、儿童保健门诊标准》,针对目前欠发达地区县、乡镇妇幼保健机构现状,加强规范化门诊建设。有条件的项目县开展规范化乡镇卫生院孕产妇、儿童保健门诊创建工作。力争至2015年底,36个项目县县级规范化门诊达60%以上;乡镇级达50%以上。
2. 落实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和财政投入。根据《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要求,坚持妇幼保健机构公益性质,加大对妇幼卫生事业的财政投入力度。落实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妇幼保健人员配备要达到0.29/千人口的标准,保证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和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顺利实施。
3. 建立健全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网络。规范孕产妇、新生儿抢救中心和分中心建设,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试行)》和《浙江省农村卫生院接产服务基本标准》精神,合理调整产科布局,规范管理,保障孕产妇安全,提高产科质量。建立危重孕产妇、危重儿童远程会诊网络,开展相应的会诊服务,实现我省优质医疗资源全省覆盖。
4. 完善孕产妇抢救制度。畅通市、县、乡联合的孕产妇、新生儿“抢救绿色通道”,提升危重病例抢救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规范县、乡两级服务提供者的工作职责,规范执行各级转诊制度,加强转诊过程中的管理和信息交流,保障转诊途中危重病人的安全,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新生儿死亡率。
5. 改善妇幼保健工作条件。继续加大危重孕产妇、儿童、新生儿急救监护必需设备的配置投入,保持设备完好的运转,提高各项目县危重病例的救治能力和水平。
(二)健全母婴保健服务制度、加大项目执行力度
1. 进一步健全孕产妇系统管理制度。规范高危孕产妇管理,落实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追踪、监护、转诊等系列责任制度,实行专册登记,县乡联评,提高高危妊娠筛查水平和孕28周县级高危筛查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乡镇卫生院高危孕产妇转诊的指征,落实高危孕产妇的分级管理。
2. 进一步提高儿童系统保健管理质量和管理率。规范5岁以下儿童系统保健和体弱儿的筛查、管理,正确进行生长发育监测、评价和小儿喂养指导;做好儿童急性呼吸道感染的标准病例管理,倡导合理使用抗生素。
3. 进一步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婚前保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对人员的培训,依法开展工作。
(三)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妇幼保健人员水平
1. 开展逐级培训。根据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省卫生厅将继续负责对市、县级孕产妇、新生儿抢救中心和分中心专业人员的培训;市、县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对乡镇、村级专业人员的培训。根据当地近年来孕产妇死亡主要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救治能力的培训。要充分利用远程教学平台,开展远程专题培训,扩大教学培训覆盖面,缓解医护人员的工学矛盾,加快项目县的人才培养,提高基层妇幼保健的服务水平与能力。
2. 开展临床进修。选派项目县县级产科抢救中心产科、儿科学科带头人到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进修,时间一般为6个月。抢救分中心的乡镇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的产、儿科人员到市、县级临床进修,时间一般为3-6个月,做好进修人员的选派,注重进修质量的考核,提高进修效果。
(四)加大健康教育力度,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
各项目县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健康教育手册及处方、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健康教育的效果。要广泛开展孕期保健、母乳喂养、儿童安全、儿童营养、计划生育及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艾滋病母婴传播、男性生殖健康、青少年生殖健康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大众的自我保健意识,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行为和习惯,自愿接受婚前保健、母婴保健系统管理,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杜绝家庭分娩、非法接生和性别选择,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新生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五)加强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的利用率
1. 加强妇幼保健信息化建设。加强农村妇幼保健信息化建设,完善妇幼保健信息网络,夯实妇幼保健信息网底。加强妇幼保健人员管理,提高妇幼保健信息工作水平。
2. 提高信息的准确性。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妇幼卫生年报/监测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妇社〔2010〕17号)要求,做好监测和年报工作,进一步提高监测数据和年报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
3. 建立项目工作信息管理制度。规范信息上报时限,制订信息上报流程,定期进行数据分析,对项目实施质量、效果等情况开展科学评价,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孕产妇、新生儿、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等数据收集和上报,每年应开展监测、年报信息工作的检查,对信息完整性、正确性和项目的错误率、死亡或缺陷漏报率、死因分析等进行检查指导,每年对信息工作进行总结评比。
4. 加强信息管理人员培训。项目县每年要举办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培训班,以提高信息管理人员的水平。
(六)加强流动人口妇幼保健工作,实现均等化服务
1. 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讲座等宣传途径,提高流动人员保健意识,使流动人员自觉接受保健服务,提高母婴保健系统管理率。
2. 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根据妇幼保健均等化原则,将流动人口孕产妇纳入本地妇幼保健服务体系,逐步使流动人口妇女儿童享受与户籍地人口同等的妇幼保健服务。开展贫困孕产妇医疗救助,确定限价定点医院为流动、贫困孕产妇提供接产服务。
四、项目组织与实施
(一)项目组织
1. 健全项目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健全各级项目领导小组。省项目领导小组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妇儿工委等有关领导组成,负责重大事项的协调工作。下设项目办公室,负责制定项目计划、协调有关政策,监督评价项目成效等工作。县项目领导小组要求由分管县长任组长、财政、卫生、妇儿工委等有关部门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审定项目计划、协调有关工作,组织监督评价项目成效等,下设项目办公室,项目办公室可设在县卫生局或委托设于县妇幼保健院(所),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2. 充分发挥技术指导组的作用。根据项目实际工作的需要调整、健全各级项目技术指导组,省级项目技术指导组由省妇女、儿童保健院妇产科、儿科专家组成,负责对项目县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参与项目工作的监督、评估。项目县技术指导组,要求由卫生局分管局长任组长,各医疗保健机构妇产科、儿科、妇女保健、儿童保健业务骨干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对孕产妇、新生儿抢救中心、分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产儿科进行业务指导,参与项目工作实施和监督评估。
(二)项目管理
1. 制订实施方案。各项目县为本项目的执行主体,要根据省卫生厅《母婴健康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母婴健康工程项目的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和项目的监督、监测系统,加强项目管理,加大实施力度。
2. 签订承诺协议。省项目领导小组与项目县签订项目承诺书。各级项目领导小组、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工作的领导,定期组织活动,协调解决项目有关问题,落实项目配套资金,保证项目有效实施。
3. 加强督导检查。各项目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好年度项目工作计划,做好监督指导和年终总结,每年12月中旬之前向省卫生厅报告年度项目工作进展情况。省卫生厅每年组织一次项目工作督导,做好年终工作总结,并向省妇儿工委报告。项目县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每年对项目县进行至少一次督导活动,了解项目实施进展及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省项目办公室要定期开展项目经费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
五、项目经费
(一)资金投入
1. 省级经费投入。省财政厅、卫生厅每年为各项目县提供项目经费10万元。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管理、人才培养、购置必需的医疗设备、健康教育、贫困危重孕产妇救助等。其中,可将项目经费的20%用于贫困危重孕产妇的救助。
2. 县级配套资金。项目县政府应按1∶1的比例配套本地项目活动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将作为评估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资金的管理
1. 县级项目办公室要设立项目专帐,对项目资金和配套资金进行专门管理,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完善医疗设备调拨手续,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每年进行效益分析,年底提出分析报告,与项目总结一并报省卫生厅妇幼卫生管理处。
2. 简化项目经费下拨程序,保证项目经费及时下拨。各地不准随意截留项目经费。各项目县应接受省财政厅对项目经费执行情况和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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