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及边缘对象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1〕13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缓解城乡低保及边缘对象治病难问题,结合我市医疗救助工作实际,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低保及边缘对象医疗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救助标准
(一)城市低保对象:门诊救助金额城区由每人每年8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90元,两县由每人每年7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80元;住院救助最高限额城区由每人每年35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3850元,两县由每人每年25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2750元。门诊11种特病(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恶性肿瘤,糖尿病,晚期尿毒症,肝、肾、骨髓移植术后,精神病,肺结核,系统性红斑狼疮,冠心病支架术后一年内的抗凝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孤独症,下同)救助金额城区由每人每年28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310元,两县由每人每年27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300元,且门诊救助最高限额使用完后可以使用住院救助最高限额。
(二)城市低保边缘对象:门诊救助金额城区由每人每年45元提高至每人每年50元,两县由每人每年35元提高至每人每年40元;住院救助最高限额城区由每人每年225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2480元,两县由每人每年125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1380元。门诊11种特病救助金额城区每人每年185元,两县每人每年180元,且门诊救助最高限额使用完后可以使用住院救助最高限额。
(三)农村低保对象:门诊救助最高限额由每人每年6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80元;住院救助最高限额由每人每年20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2400元。
(四)农村低保边缘对象:门诊救助最高限额由每人每年4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50元;住院救助最高限额由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1440元。
二、执行时限
调整后的城乡低保及边缘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全市统一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就医结算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三、调整标准所需资金安排
调整所需救助资金由市、县(区)分别承担,城市低保及边缘对象市、区按7:3比例配套资金,市、县按5:5比例配套资金;农村低保及边缘对象市、县(区)按5:5比例配套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本溪的高度,充分认识到解决城乡低保及边缘对象治病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牵头负责,搞好基础工作的落实;财政部门要全力筹措资金,保证提高标准后的资金及时到位,并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市(县)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管理中心(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要做好提高救助标准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救助对象及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认真落实各项优惠减免政策,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二)全面覆盖,动态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城乡低保及边缘对象医疗救助标准提高后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做好城乡低保及边缘对象基础数据的变更,做到应退则退、应进则进,并按时发放医疗保险证和医保卡,确保每名应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低保及边缘对象及时享受救助待遇。
(三)相互协调,落实政策。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完成好此次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工作,并做好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工作。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主动协调,及时予以解决,切实把提高城乡低保及边缘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强宣传,健康发展。医疗救助相关部门,特别是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对提高标准后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以及社区宣传栏等形式,扩大宣传广度和深度,使每名特困对象都能熟知和理解救助政策,更好地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促进医疗救助工作健康发展。
二○一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