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国有建设用地提高容积率处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方案调整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07〕8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部门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在下发正式批准手续前函告国土部门,并告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到国土部门办理手续,补缴提高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第三条 国土部门委托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根据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市场情况,选择适当评估方法对拟改变规划条件的地块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下列公式确定补缴数额。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提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提高时原土地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第四条 国土部门核算出应补缴数额,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于30日内将补缴数额缴入财政专户。同时与国土部门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并办理登记。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凭土地出让金补缴票据和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规划部门批准调整容积率应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凡在接到国土部门函告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应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照应补缴出让金总额的70%收取;超过30日的,按照应补缴出让金总额的100%收取。在接到国土部门函告之日起超过30日尚未缴纳的,发改、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暂停为其办理一切手续,不予通过工程验收,不予进行土地登记,取消今后其申请参加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资格。
对于已出让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增加容积率后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