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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颁发部门】 中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中府办[201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山市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山市行政区域内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应急反应能力和联动能力,避免和减少较大以上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故应对法》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故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适用本预案。
第三条 本预案所指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进行划分的,具体如下:
(一)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二)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三)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本条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四条 消防应急救援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伤亡;
(二)统一领导,依法履职;
(三)分级响应,属地为主;
(四)协同作战,快速联动;
(五)救人为主,科学施救;
(六)公众参与,规范有序。
第五条 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装备精良、训练有素、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灭火救援应急处置专业化队伍网络,完善灭火救援战备、训练、作战管理运行机制,在其他救援力量协同配合下,做到能够有效处置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作为本预案的最高指挥机构,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统一调动和指挥全市相关力量共同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市政府协调消防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长以及市公安消防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局、安监局、监察局、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旅游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外事侨务局、台务局、信息产业局、中山海事局、广东电网公司中山供电局、市供水公司和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组成,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开展工作。
事故发生地政府对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做好火灾扑救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部下设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组建。现场总指挥由市公安消防局局长担任,现场副总指挥由市公安消防局灭火救援全勤指挥部当值的指挥长担任。
第七条 总指挥部职责。
(一)统一指挥、领导全市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就启动或停止本预案作出反应决策;
(三)对各成员单位及全体参战力量处置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相关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四)确定向新闻媒体发布信息的负责人以及信息发布的时间、内容、形式等。
第八条 现场指挥部职责。
(一)指挥、协调较大以上火灾扑救现场相关工作;
(二)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总指挥部汇报事故处置情况;
(三)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提请总指挥部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期间的重大事项及涉外信息发布、涉外新闻采访等协调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现场新闻记者,请示上一级宣传部门协助,与上一级新闻单位沟通;组织新闻媒体按总指挥部提供的准确信息进行宣传报道。
(三)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保护,维护区域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保持灭火救援道路畅通,必要时进行隔离或疏散人员,划定并设立警戒范围,负责尸体的死亡技术鉴定。
(四)公安消防局:承担具体的火灾扑救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总指挥部24小时值班工作。
(五)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六)监察局:协助总指挥部协调和督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七)教育局:负责涉及学校的火灾事故的扑救及师生伤亡事故的处理工作。
(八)民政局:负责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善后处理,对事故中发生人员伤亡的救助和尸体处理,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开展遇难人员家属的安置工作。
(九)司法局: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和相关人员安置过程中的司法工作。
(十)财政局: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需的资金保障。
(十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善后处理工作中依法对有关单位干部职工伤亡进行认定和有关残级及待遇评定等协调处理工作。
(十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协助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的报道工作。
(十三)卫生局:组织120急救中心等医疗救护队伍参与火灾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
(十四)旅游局:参加与旅游行业有关的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协助市政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安抚及涉及人身伤害的赔偿等工作,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十五)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灭火救援现场器材质量的保障工作。
(十六)环保局:负责指挥对事故发生地的污染清除工作,对事故发生地的环境进行监测、评估并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为总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十七)外事侨务局:负责协调处理事故中伤亡的涉外人员、华侨、港澳同胞的有关善后工作。
(十八)台务局:负责协调处理事故中伤亡的台湾同胞的有关善后工作。
(十九)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电信运营单位,保障事故现场指挥工作的通讯畅通。
(二十)中山海事局:负责船舶火灾事故的水上交通管制,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依法履行其它法定职责。
(二十一)广东电网公司中山供电局:负责事故现场的用电安全并根据灭火救援需要采取供电限制等措施。
(二十二)市供水公司:负责保障灭火救援现场不间断供水。

第三章 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十条 镇政府(区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和主管行业内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预案。预案制作要详细周密、切实可行,明确规定火灾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具体组织指挥、处置程序、处置力量、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镇政府(区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后,应定期组织和参与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二条 镇政府(区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有可能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开展应急救援知识、技能培训和演练。
第十三条 根据本预案物资需求,由市政府和镇政府(区办事处)保证资金储备;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各有关部门应掌握救援设备、物资的供应渠道及存储量,确保在火灾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调度,为火灾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物资保障。

第四章 事故的响应、预警和处置

第十四条 响应方式。
我市公安消防部队应急响应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受理单位和群众报警;二是发现灾情主动出警;三是接受市政府和市公安局的出动指令;四是接受上级公安消防部队出动命令。
第十五条 响应内容。
(一)及时报告。
1、市119接警中心接到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报告上级公安消防部队和总指挥部。
2、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区办事处)和事故单位需报告的内容:
(1)发生火灾的单位名称、时间和地点;
(2)火灾的简要经过、人员被困情况、伤亡人数;
(3)火灾原因、有关物质的名称及数量、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二)现场措施。
1、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区办事处)和事故单位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被困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灾蔓延。
2、接到事故报告的镇政府(区办事处)和各有关单位依照本预案规定向上级报告的同时,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灾情,并组织力量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3、因抢救人员、防止火灾蔓延、疏导交通以及恢复生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标记,采取拍照、摄影、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持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六条 响应等级及范围。按照应急处置能力,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响应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响应是指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集消防应急救援力量协同作战,公安部消防局响应,同时报公安部。
ⅱ级响应是指需要跨地(市、州、盟)调集消防应急救援力量协同作战,省公安消防总队响应,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
ⅲ级响应是指需要跨县(市、旗)调集消防应急救援力量协同作战,市公安消防支队响应,同时报省公安消防总队。
ⅳ级响应是指需要调集县级(含)以上城市辖区内消防应急救援力量独立作战的,大(中)队响应,同时报市公安消防支队。
我市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响应主要是ⅱ、ⅲ、ⅳ三级。
第十七条 预警机制。
当发生ⅰ级响应时,我市公安消防部队应当采取措施,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加强监测、预报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分析评估和管理,及时向全市消防部队官兵发布通告,做好战斗前的准备工作。
当发生ⅱ级响应时,我市公安消防部队立即进入二级战备状态,调集调足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确定参加救援工作人员名单,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当发生ⅲ、ⅳ级响应时,我市公安消防部队立即进入一级战备状态,保持全体官兵在岗在位,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调集一切可以调动的救援物资和力量投入战斗。
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后,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总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处置程序。
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受理警情,接受指令;收集信息,判断灾情;调集力量,赶赴现场;侦察灾情,科学处置;发布信息,总结战评。
第十九条 后期处置。
事故危险消除后,由事发地镇政府(区办事处)负责善后处理工作,市各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最大限度消除受灾人员的心理创伤。
第二十条 信息发布。
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新闻报道、信息发布、接待采访等事项由总指挥部统一部署协调,市委宣传部负责把关和组织实施,新闻报道应及时、准确、全面、客观。
第二十一条 调查评估。
在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处置期间和事后,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全面地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进行调查取证、分析评估,并形成专项报告,便于总结经验教训,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力量保障。市政府依托市公安消防局组建灭火救援专业队,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建立公安、专职消防队,各消防中队组建灭火救援攻坚组,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区域联动的灭火救援网络。
第二十三条 机制保障。坚持警地结合、平战结合,加强消防部队与公安、地震、气象、医疗急救、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交通、环保、海事等部门和社会专业救援力量联勤、联动训练,建立并逐步完善市政府统一领导、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参与的灭火救援应急反应体系和联动响应机制,提高灭火救援综合处置能力。
第二十四条 预案保障。各镇区和各有关单位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拉动演练,确保预案的实战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五条 装备保障。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增加装备数量,优化装备结构,提升装备质量与水平。组建战勤保障队伍,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强化装备、技术、物资和生活保障,提高应急救援装备运输、投送效能。
第二十六条 训练保障。完善训练设施,开展应急救援专业训练,强化基地化、模拟化训练,拓展训练内容,规范救援程序,提高打赢能力。
第二十七条 通信保障。加强固定和移动消防通信系统建设,构建以卫星通信专网为主的消防应急通信网络,确保满足跨区域、远距离、大范围应急救援处置的需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是中山市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本,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和市各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及主管行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实施意见。本预案定期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1年颁布的《中山市预防和处置特大消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府办〔200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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