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怀政发〔20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活跃农村商品流通,帮助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搞活流通,服务三农,合作兴业,科学发展”工作思路,全面实施“五四三二一”规划(五大网络、四大市场、三大平台、两大投入、一个目标),构建连接城乡的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繁荣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重要作用。
(二)总体要求。大力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简称“新网工程”),在构建和完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上实现新突破;建立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新体系,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村级综合服务社,在增强农村社会化服务功能上实现新突破;加快供销合作社发展方式的转变,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造和社有企业改革,在完善为“三农”服务方式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上实现新突破;加快健全供销合作社组织新机制,深化县级及以上供销合作社改革,在转变职能、建立新的管理体制上实现新突破。
二、全面推进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
(三)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资供应中的主渠道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整合现有农资经营网络资源,建设、培育一批区域性和跨地区的农资配送骨干企业,加强仓储和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全市以配送中心、农资超市、农资店和加盟店为一体的农资连锁经营服务网络发展。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两级化肥、农药淡季储备制度,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承担化肥、农药储备任务。
(四)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大力实施“小超市、大连锁”发展战略,加快大型物流配送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县有配送中心、乡有综合超市、村有便利店或综合服务社“三位一体”的连锁经营服务体系。建立商品质量可追溯系统,确保安全消费。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店多能、一网多用”的优势,继续依法拓展烟花爆竹、图书、药品、通信器材、家居建材、家电、汽车摩托车等农民需要的业务经营范围。
(五)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及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建立从基地到市场终端的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供销合作社要对兴建、领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提质改造,提升服务功能,创新经营方式;要带头实行“农超对接”,推进超市和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建立直接采购关系,使优质农产品直接进入终端市场;建立完善农产品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设施、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系统。支持社办工业企业改造升级,扩大农产品加工规模,培育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品牌企业和名牌产品,促进农产品加工增值,扩大销售。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棉花仓储物流设施,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棉花储备和进出口任务。
(六)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加快改造传统的废旧物资经营网络,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培育再生资源经营龙头企业,逐步形成从回收、分拣、加工到循环利用的一体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有条件的县级供销合作社要建设废旧物资集散市场或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鼓励和支持发展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循环经济全面健康发展。对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和分拣加工基地建设中的土地使用和经营资质等问题,国土资源、商务等部门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七)加快发展农村电子信息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村市场信息服务网络平台的搭建整合工作,积极推进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制度,为农村物流配送中心、乡村超市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信息服务,实现商品配送、统计管理、电子结算、网上交易、市场信息等联网服务功能。发展改革、商务、经信等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信息化商务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
三、着力提升供销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功能
(八)加强专业合作服务。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人才、网络、设施等优势,围绕果品、茶叶、食用菌、中药材、粮油等大宗农产品,采取领办、参办、合办等多种方式,同广大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成利益共同体。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组织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交易市场,实现农副产品与消费市场的有效对接。
(九)加强行业协会服务。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区域性农民经纪人协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农资、物流、再生资源等专业协会。发挥协会信息优势,积极开展信息、维权、交流、咨询、培训等服务。在农资、棉花、茶叶、果品、食用菌、中药材、畜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传统优势领域,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加强农村综合服务。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齐全、便民惠民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延伸服务领域。日用消费品便民店要围绕当地农民生活消费、文体娱乐、图书音像、医疗卫生、邮电通信、劳动就业等积极开展综合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网络建设,有效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发展改革、商务、农业、新闻出版、文化、教育、体育、食品药品监管、卫生、邮电通信等部门要在农村农家书屋、文化娱乐、演艺惠民、学前教育、体育器材、医疗卫生、邮政通讯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一)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资源,依托所属的技工学校和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开展涉农实用人才培训、下岗职工创业培训,提高涉农协会的管理服务水平、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能力和农民种、养、加的生产技能。
(十二)积极参与农村金融服务创新。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互助合作保险等试点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和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业担保机构。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强与供销合作系统的业务合作,拓展服务领域,探索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四、不断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十三)着力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要做好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组织、规划、协调、服务和建设工作。要发挥行业优势,积极参与制订棉花、茶叶、食用菌、果品等涉农行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帮助解决其流通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参与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的组织、协调、管理。管理好社有资产,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编制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四)大力推进基层社建设。积极推行和探索多种有效形式,加快基层社重建和发展。做好基层供销合作社网点建设规划,合理调整建制,优化网点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骨干基层社。推进开放办社,积极吸收社会经济组织改造基层社产权结构,大胆引进农村经纪人领办基层社。加强基层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引导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基层供销合作社依照有关规定重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扶持政策。对于新建的基层社项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资金、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将基层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农资销售、农产品交易市场、日用工业品超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纳入集镇建设规划,并保障基层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合理的建设用地需求。
(十五)做大做强社属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推进社有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引导社有企业推进以资本为纽带的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促进改制后社有企业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着力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社有龙头企业,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有条件的社有企业要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户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关系,为生产者提供全方位服务,把更多的利润返还给农民。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标准化生产的规范,加快建立水平较高的优质农产品基地,引导农民发展集约化、规模化生产。农村物流发展、中小商贸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和新型工业化等方面的专项资金要向供销合作社企业倾斜,把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纳入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社属企业改革可比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执行,对为农服务的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要保持控股地位。已用于供销合作社资产安排职工的,各县(市、区)政府要以适当的方式逐年返还给供销合作社用于发展。
五、积极营造利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环境
(十六)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职能。负责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全面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开拓农村服务市场;组织、协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加强对由供销合作社为业务主管部门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管理和建设指导;强化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做好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烟花爆竹经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十六)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处置、拆除、抵押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变更事实,供销合作社提出恢复的,应依法依规予以恢复。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应按政策予以补偿。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改制后的剩余资产属社有资产,由同级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已平调占用的要返还供销合作社。
(十七)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等八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计划,尽快予以消化。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支持有关金融机构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的金融债务,相关资产管理公司对历史形成的债务可优先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回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改革改制费用和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并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问题。
(十八)加大公共财政和金融支持。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新网工程”、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抓好大宗农产品购销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财政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建立和完善全市农资淡季储备制度和棉花储备制度,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承担农资、棉花储备任务,对承担农资、棉花储备的企业,财政部门予以贴息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主渠道作用,搞好烟花爆竹经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办、农业、商务、民政等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各类企业和社属学校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基地建设、农民技能培训、下岗职工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必要的培训补贴。金融机构要支持有条件的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以其资产或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二十)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健全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机构,配齐配足相关人员。积极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吸纳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创业,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的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