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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财政厅关于明确全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技术及质量等管理要求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财政厅

【发文字号】 宁建科字[2011]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财政厅关于明确全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技术及质量等管理要求的通知
(宁建科字[2011]48号)


各市、县建设(住房保障、城管)局、财政局:

为加强我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管理,确保改造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根据近期全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督察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是我区“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造的目的是降低既有居住建筑的采暖能耗,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各地要高度重视,深刻理解节能改造工作的目的和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改造工作的宣传、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工作,切实将这项利国利民的民生工程抓实抓好,抓出成效,真正做到让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项目改造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建科[2008]126号)、《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和《宁夏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gbj64/054-2009)的要求。项目改造前必须进行节能诊断和能耗评估,并科学制定改造方案,根据改造项目结构类型及采暖方式,确定切实可行、经济合理、尽量少扰民的改造技术路线。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改造项目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加强改造项目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及时纠正和解决改造工程出现的技术和质量问题。要严把改造工程验收关,达不到改造要求、群众不满意的改造工程,坚决不予验收,财政主管部门不予拨付补助资金。

三、外围护结构改造的先后顺序依次为门窗、山墙、屋面、北外墙、南外墙、楼梯间。门窗、山墙、北外墙、屋面为基础改造项,不改造的不予列入补助范围。楼梯间改造是指非采暖楼梯间墙面的保温。室内采暖系统改造中,供暖系统为双管异程、铸铁散热器的,不得改造为分户水平串联跨越式系统,否则,不予列入补助范围。

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可在楼栋或热力站安装热量表作为热量结算点,分户热计量的用户热分摊方法不可一味拘于户用热量表法,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用散热器热分配计法、流量温度法、通断时间面积法进行用户热分摊。

五、改造中要坚持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要尊重居民意愿,保证群众利益,兼顾供热单位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改造中要做好充分的居民宣传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扰民,努力赢得居民的配合支持。

六、建筑外围护结构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和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三项改造,国家补助资金分配依次按照60%、30%、10%的比例分配,其中建筑外围护结构改造中门窗、外墙和屋面、楼梯间改造再按50%、40%、10%分配。参照中央标准,自治区财政按1:1给予资金配套。

七、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建设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方案、节能诊断报告、项目改造设计图纸、项目施工招标书和中标书、施工方案、材料检测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施工记录、竣工报告、产品采购合同、施工合同、相关主体资信证明、能效检测报告等。

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财政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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