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印府办发〔2011〕1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铜仁地委办公室、铜仁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铜党办发〔2010〕90号)和《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党发〔2010〕30号),设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增加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组织社会捐助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定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指导、检查各乡镇民政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负责全县社团及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社团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负责全县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因公伤残的退役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等级评定、调整的报批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承办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复员退伍军人及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承办县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拟定本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救灾和参与灾情的核查、统计、上报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救灾捐赠。
(五)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精简退职老职工救助、生活无着的人员救助、五保供养、敬老院管理工作;负责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村(居)委会和社区开展示范活动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乡镇做好村(居)务公开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抓好村(居)委会和社区干部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工作;承办县和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的审核申报工作;承办县级行政区域边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协助调处边界纠纷。
(八)负责全县福利彩票的发行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九)拟定全县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开展慈善救助工作,监督慈善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负责全县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的管理工作,宣传婚姻法规,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一)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拟定全县殡葬事业发展长远和近期目标,规划殡仪服务设施的整体布局;规范并监督殡仪服务单位的经营、服务行为;推行殡葬改革,倡导文明丧葬习俗。
(十二)负责全县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对受助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定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统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五)拟定全县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承担全县老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县老龄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十六)承办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县民政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信息、保卫、宣传、信访、机关行政后勤工作;协调各股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机构编制、人事工资、教育培训工作。
(二)救灾救济股
负责救灾救济工作,检查监督执行情况;管理、发放救灾款物,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负责困难户临时救济、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宽释人员、起义投诚人员的定期定量补助和特殊对象的救济。
(三)优抚安置股
负责现役军人、残废军人、复员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和烈军属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报批褒扬革命烈士;承担县双拥日常工作。负责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志愿兵、退休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农村二等功以上义务兵的接收安置;指导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技术培训,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办理县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基层政权建设股
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基层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的法律、法规;指导村(居)委会和社区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村(居)委会和社区干部的培训;指导村(居)委会和社区做好村(居)务公开工作,加强村(居)委会干部管理。
(五)社会福利股
负责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促进殡仪服务、儿童福利、老年福利设施建设;管理发行福利彩票;负责本辖区内的婚姻登记工作。
(六)行政审批股
负责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补助审批;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民兵民工为抢救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而负伤致残的补助审批;负责城乡低保审批;负责福利企业、民办非企业登记和婚姻登记便民服务等审批工作。
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自治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6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它事项
(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县民政局,为正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组织起草全县老龄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综合性文件及规章制度,负责办公室文秘、督查、档案和财务工作;负责全县社区和基层老龄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和老年人优待项目的实施,以及老龄产业化建设和发展工作;负责老龄工作系统的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推进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负责全县老龄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含法律援助工作),老年人来信来访接待和农村赡养协议的签订工作以及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推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乡老龄工作网络建设和“尊老、敬老、养老”先进典型的调查、研究与推广工作及老年教育工作;负责对全县老龄工作的指导、督导和检查;负责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将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更名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局),为自治县民政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内设综合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股、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股。核定事业编制15名(含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股级职数4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贯彻执行《印江自治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负责城乡低保各项工作制度和程序的落实;保障资金预算、决算的制定和报告;按时审批、发放保障资金;做好各种表、册、证的编制、复核、签发,并妥善保管,实行档案化管理;编制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计划,并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对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统计、审核;负责城镇社会福利院和农村敬老院等福利事业以及五保供养工作;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批、救助资金的发放;做好其它相关工作。
(三)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执法大队,为自治县民政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内设办公室。核定事业编制15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内设机构股级职数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殡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就殡葬管理和经营服务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有关法规、决议的起草、修改、补充和探讨;负责全县殡葬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全县殡葬改革和殡葬法规执行情况及乱埋乱葬治理工作,对违反殡葬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辖区内殡仪馆、公墓、墓地、丧葬用品店等殡葬服务单位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开展殡葬执法宣传,加强依法行政和执法工作,为营造依法殡葬、文明丧葬的良好社会氛围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四)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所,为自治县民政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内殡葬管理工作;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监督管理自治县殡仪馆、寿山公墓等殡葬、殡仪服务单位;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监督指导殡葬协会的工作。
(五)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为自治县民政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名,其中:主任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管理;依法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依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开展民间组织的年审工作。
(六)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救助管理站,为自治县民政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站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贯彻执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无偿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并向求助对象提供食物、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求助对象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协调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七)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慈善总会办公室,为自治县民政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主任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筹集慈善基金;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实施慈善救助和公益援助,组织开展抚老、助残、救孤、济困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知识;负责收集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八)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中心敬老院(光荣院),为自治县民政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院长1名、副院长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社会福利法规,坚持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福利化的方向,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提供老人的养护、康复、教育托管的养老服务,以老人健康长寿为目标,坚持物质赡养与精神赡养结合;对全县孤老优抚对象分批集中疗养,保障其合法权益。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