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印府办发〔2011〕1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铜仁地委办公室、铜仁地区行署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铜党办发〔2010〕90号)和《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党发〔2010〕30号),设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增加宗教事务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检查、推动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依法履行民族和宗教事务各项职责,贯彻落实有关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保障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三)参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自治条例》等贯彻实施。
(四)做好民族成份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和宗教方面的关系,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五)参与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领域的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负责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相关事务和行政许可监管工作,做好全县宗教活动情况调查研究工作。
(六)参与制订自治县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及有关自治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做好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的调查研究及统计工作。
(七)积极参与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建设;积极组织开展民族古籍、民族古物、民族风情、民族历史等方面的普查研究、挖掘整理、抢救保护、陈列展览等工作。
(八)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国家、省人民政府、地委行署、县委县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相关事宜,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九)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协助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一)承办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族宗教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保密、档案、信访、综治、宣传、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编制、人事工资、干部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民族股
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制订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措施,制订全县民族经济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负责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和分析,负责筛选、论证、报批民族经济建设项目,并组织项目实施,进行社会经济效益测算和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现状的调查研究,发展民族经济;会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智力支边和扶贫工作;负责安排、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工作。
负责民族法律法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的学习,并对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贯彻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搞好执法情况的调查研究、上报工作,及时调解民族纠纷;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相关工作;做好民族成份管理工作;调查研究自治县涉及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现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相关工作;参与管理有关民族教育、民族文化专项经费,促进自治县社会事业的发展;负责少数民族人口等统计上报工作;开展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对外交流和宣传工作,参与组织全县性民族文化、艺术、体育活动。
(三)宗教股
负责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规范信教群众在《宪法》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止利用宗教活动宣传迷信思想和进行破坏活动;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全县宗教活动开展情况;帮助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负责全县宗教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管理好各类宗教财产,调解宗教纠纷和办理宗教工作有关事宜;防止和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自治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3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设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宗教事务执法大队,为自治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内设综合股。核定事业编制6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内设机构股级职数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对《宗教事务条例》等宗教法规政策进行宣传贯彻及监督落实,依法对非法宗教活动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教育、处罚。
(二)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陈列馆,为自治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馆长1名、副馆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研究提出陈列馆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县少数民族古籍古物管理。组织开展馆藏文物登记、鉴定、修复、定级和建档工作,组织协调馆际交流与合作,指导抢救、征集社会上特别珍贵的少数民族古籍古物,制定馆藏文物的维修保护方案,做好陈列馆参观接待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将原民族宗教事务所更名为民族研究所,为自治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所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组织全县民族问题的综合调查研究;负责对民族政策的研究,为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新的民族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对全县少数民族经济问题进行综合调查研究;组织和实施少数民族古籍的挖掘、整理和出版;组织对少数民族族源、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历史文化等方面的调查研究。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