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印府办发〔2011〕1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铜仁地委会议纪要〔2011〕4号文件精神,设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拟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和产业政策。
(二)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和相应的控制指标;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公布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三)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环境保护各项资金、基金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废气、废水、粉尘、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和推广清洁生产。
(五)监督管理全县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新建县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恢复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六)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和协调实施全县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七)制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县管和地区环保局授权管理的开发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审查“三同时”建设方案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八)负责全县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申报工作;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负责监测网和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十)负责全县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新闻报道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二)拟订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技术攻关和科研成果的鉴定、推广;负责专业人才培训和队伍建设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环境保护外事管理工作;协调环境保护资金引进和项目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地区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文秘、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电子政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督查、信息、保密、信访、目标考核、计划生育、安全保卫、消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劳动工资和人事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承担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工作。
(二)项目建设股(行政审批综合股)
贯彻执行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责全县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方案审查和检查;负责县级审批和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开展建设项目调查,负责环境建设项目、生态建设项目、能力建设项目的编制、申报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的综合审批工作。
(三)污染固废辐射管理股
贯彻执行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及核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拟定污染防治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贯彻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推行清洁生产;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承担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组织拟定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负责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信息通报及应急预警,参与并指挥环境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和环境事件损失评估工作;组织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全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助做好生态示范县、乡创建工作;负责对全县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及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应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申报涉辐射与核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编制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核与辐射环境管理规定的案件,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负责全县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管理,监督管理废弃放射源、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收集、转运及处理。
(四)总量控制股(县政府减排办)
贯彻执行有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组织测算并确定区域、流域的环境容量;拟定并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规划;负责全县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提出总量控制目标以及重点企业的控制指标,负责污染物减排工作,拟定污染物减排计划和规划;对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通报、督办、核查核算和考核;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环境统计工作,编制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负责污染源普查和数据更新工作。
(五)法规宣传教育股
宣传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和协调全县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社会公众参与方面的环境保护业务培训,推动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环境保护宣传舆论工作,收集、分析、报告环境舆情动态;协调新闻媒体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宣传活动,对重大环境事件进行采访报道,负责组织环境保护新闻发布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环境保护规划、计划;负责全县环境保护规章的起草、论证和送审工作;负责办理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工作;负责行政处罚审核工作;履行局行政复议机构职责,负责与局行政行为有关的行政复议及诉讼工作,办理应由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及行政赔偿案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管理相关工作。
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
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暂使用事业编制,以后在县级行政编制总额中逐步调剂到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5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四、其他事项
(一)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监察大队,为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承担全县环境保护现场执法;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和稽查工作及各种表册的汇审,编制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参与对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及辖区内重大生态破坏案件的应急处理;负责监察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二)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监测站,为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7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贯彻执行《环保法》、《环境监测工作条例》、《环境监测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辖区内环境常规监测任务;依法开展辖区内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环境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性监测;承担辖区内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污染防治设施检查的监测和排污申报复核监测工作;负责污染事件的调查监测,环境纠纷和生态破坏的技术仲裁;负责环境管理、环境规划、污染防治的环境监测工作;开展委托监测、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工作。
五、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