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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浙江省建筑强市(县)、建筑强企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建建发[2011]2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浙江省建筑强市(县)、建筑强企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
(建建发〔2011〕217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管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根据《浙江省建筑强市(县)评审暂行管理办法》、《浙江省建筑强企评价暂行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浙江省第一批建筑强市(县)、建筑强企评审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认定对象
建筑强市(县)的认定范围:建筑强市是浙江省范围内的设区市,建筑强县(市、区)是浙江省范围内的县、市、区,并须符合《浙江省建筑强市(县)评审暂行管理办法》中第三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认定条件。
建筑强企的认定范围: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并须符合《浙江省建筑强企评价暂行办法》中第二条(一)至(九)规定的评价条件。
二、评审认定相关要求
(一)各申请对象分别按要求填写《浙江省建筑强市(县)申报表》和《浙江省建筑强企申请表》,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义乌市建设局按要求对申请对象材料进行初审,于10月25日前将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及初审意见(即申请表,一式两份)报送省建管局。其中申请建筑强市(县)的申请材料须经申请地人民政府确认后报送。
(三)我厅将委托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并对评审结果在浙江建设信息港网站公示。
(四)《浙江省建筑强市(县)评审暂行管理办法》、《浙江省建筑强企评价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强市(县)申报表》和《浙江省建筑强企申请表》可从浙江建设信息港网站(http://www.zjjs.com.cn)下载。
三、受理地址和联系人
地址:省建筑业管理局(杭州市百井坊巷77号16楼)
联系人:梁 羽、蔡曙光
联系电话:0571-85068043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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